COFC表示,代理机构并没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来取消招标

在最近的裁决中,联邦索赔法院决定了机构是否以及何时可以取消FAR第15部分的采购并从头开始。历史上,各机构在取消招标方面享有极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同意抗议者的意见,即取消是错误的。它还很好地列出了适当和不适当的征求取消的细节。因此,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为各机构和联邦承包商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指导。

继续阅读

谈判僵局导致招标被取消

在任何谈判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放弃交易。虽然这通常被视为谈判的“核选项”,但它确实发生了。与私人商业空间不同,与山姆大叔做生意通常要经过一个过程,最终才能获得合同。

然而,正如一个承包商最近发现的那样,如果机构不能从政府中获得价值,他们仍然保留核选项——取消招标。

继续阅读

GAO支持机构取消LPTA采购,只有一个可接受的报价

突击测验:在一项价格最低、技术上可接受的采购中,贵公司是唯一技术上可接受的要约方。你赢了,对吧?当中介取消招标,希望一个技术上不被接受的更便宜的出价者如果有机会再次提交报价时,情况就不是这样了。GAO最近考虑了这种情况。

继续阅读

联邦索赔法院驳回无根据的取消征集的决定

一个机构在其与采购有关的决定中通常享有非常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包括代理机构将授予合同还是取消采购。

然而,尽管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广泛,机构却没有全权委托一时兴起取消采购。正如联邦索赔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所显示的那样,一个机构必须用充分的信息来支持其决定,以免取消决定本身被成功地提出抗议。

继续阅读

小企业的特例:当“二的规则”变成“一的规则”

如果机构了解到搁置决定所依据的小企业之一不再小,则不需要取消小企业搁置招标。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政府问责局确认,当潜在的小企业竞争对手超出其规模标准时,机构不必重新制定“两项规则”的决定,即使它可以有效地将特定的招标转换为“一项规则”。

继续阅读

问责局:如果报价过高,不需要预留资金

一个机构有理由取消小企业的备用招标,并在不受限制的基础上重新发布招标,因为该机构确定小企业提供的价格太高。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GAO证实,虽然FAR的“两项规则”拨备要求为小企业提供了强大而重要的优惠,但它并不要求机构为产品或服务支付超过公平市场价值的费用。

继续阅读

政府问责局:“最小”的招标变化证明取消是合理的

一个机构有权在其需求发生变化时取消招标,即使其需求的预期变化“可能被描述为最小的”。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政府问责局确认,当采购机构的预期需求发生变化时,采购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取消招标,这种自由裁量权延伸到可以通过修改现有招标来解决该机构需求变化的情况。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