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确认你不能质疑其他要约人被纳入竞争范围

据GAO称,处于竞争范围内的要约方不得抗议其他要约方被纳入竞争范围。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GAO驳回了一个要约人的抗议,因为两个要约人都被包括在竞争范围内。

经过一系列抗议和纠正行动后,GAO建议将先前被排除在外的要约方纳入竞争范围予以考虑。竞争要约方对此提出抗议,GAO驳回了这一抗议。

为什么政府问责局会驳回这种抗议?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

继续阅读

GAO支持机构取消LPTA采购,只有一个可接受的报价

突击测验:在一项价格最低、技术上可接受的采购中,贵公司是唯一技术上可接受的要约方。你赢了,对吧?当中介取消招标,希望一个技术上不被接受的更便宜的出价者如果有机会再次提交报价时,情况就不是这样了。GAO最近考虑了这种情况。

继续阅读

根据FAR第16部分任务订单征集,代理机构可以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建立竞争范围

根据FAR第15部分的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通知并有机会要求从竞争范围中淘汰的要约人进行汇报。但通知要求不适用于FAR Part 16下的任务和交付订单采购,FAR Part 15不适用。

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项决定强调了这一区别。

继续阅读

政府问责局:要约方因“中立”过去业绩被不恰当地排除在外

代理机构将要约人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的不当行为仅仅是因为要约人获得了“中性”的过去业绩分数。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GAO写道,FAR排除了由于“中性”或“未知”的过去业绩评级而对要约人进行不利评估的可能性,并且禁止不利待遇阻止了机构根据中性评级将要约人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

继续阅读

如果超出竞争范围,就没有规模吸引力,SBA OHA说

不成功的要约方没有能力就竞争对手的规模状况提出有效的SBA规模上诉,因为不成功的要约方被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而GAO的投标抗议决定维持了它的排除。

在最近的规模上诉决定中,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证实,要约人不可能获得合同,通常缺乏提起规模上诉的资格。

继续阅读

政府问责局:修改定价的机会不平等是不恰当的

代理机构的不当行为是邀请最终合同受让人修改其定价,但没有给竞争对手同样的机会——即使受让人没有响应代理机构的邀请修改其定价。

根据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仅仅为受奖人提供修改定价的机会是错误的,无论受奖人是否利用了这个机会。

继续阅读

SBA大小抗议:抗议者必须在竞争范围内

如果小企业被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或者其提议在其他方面被发现没有响应性或在技术上不可接受,那么小企业就不能提交可行的SBA规模抗议。

在最近最后的规则针对分包合同的限制,SBA还澄清了小型企业何时可以提出可行的规模抗议。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