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C.F.R. 21.2(b)规定,对于政府问责局的抗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或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问责局有权选择驳回或不驳回逾期提交的抗议。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很好的理由,GAO可以接受一个不合时宜的抗议。(请注意,这并不是说提交截止日期不重要,GAO在大多数时候都非常严格地对待它,你应该把它当作一个“drop-dead”截止日期)。
因此,一些人认为同样的自由裁量权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政府合同的抗议和上诉。对于合同上诉民事委员会(CBCA)来说,这是非常不可能的。
继续阅读4 C.F.R. 21.2(b)规定,对于政府问责局的抗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或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问责局有权选择驳回或不驳回逾期提交的抗议。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很好的理由,GAO可以接受一个不合时宜的抗议。(请注意,这并不是说提交截止日期不重要,GAO在大多数时候都非常严格地对待它,你应该把它当作一个“drop-dead”截止日期)。
因此,一些人认为同样的自由裁量权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政府合同的抗议和上诉。对于合同上诉民事委员会(CBCA)来说,这是非常不可能的。
继续阅读政府问责局的申请截止日期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不遵守期限的抗议将被驳回。在All Native公司b - 411693et al。(2015年10月5日)在美国,政府问责局扩大了这一规定,驳回了一项抗议活动,该抗议活动的截止日期晚了一天。在这样做的过程中,GAO拒绝延长截止日期,仅仅是因为GAO设置的截止日期的电子邮件显然在抗议者的“垃圾邮件”文件夹中结束了。
承包商在向政府问责局提出投标抗议之前必须自问的首要问题之一是,抗议是否会及时提出。但正如美国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项决定所强调的那样,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并不那么明确。
与普遍的误解相反,如果在汇报后10天内提出抗议,则并不总是及时的。正如一名未来的抗议者所了解到的,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汇报不是“必需的”,那么在汇报后10天内向GAO提出抗议可能是不合时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