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CA不能放弃自己的申请截止日期

4 C.F.R. 21.2(b)规定,对于政府问责局的抗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或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问责局有权选择驳回或不驳回逾期提交的抗议。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很好的理由,GAO可以接受一个不合时宜的抗议。(请注意,这并不是说提交截止日期不重要,GAO在大多数时候都非常严格地对待它,你应该把它当作一个“drop-dead”截止日期)。

因此,一些人认为同样的自由裁量权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政府合同的抗议和上诉。对于合同上诉民事委员会(CBCA)来说,这是非常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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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CA说,政府恶意终止索赔需要强有力的证据

代理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方便而终止合同。但有时,承包商会为了方便而对终止提出质疑,认为代理机构终止合同是恶意的。

CBCA最近的一项决定着眼于需要什么类型的证据来证明恶意。毫不奇怪,CBCA证实证明标准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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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BCA,小额索赔程序为额外工作赢得索赔

民事合同上诉委员会可以被用来进行上诉索赔各种尺寸的。一种特殊的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金额较低的上诉。

最近CBCA的一项决定很好地提醒了委员会可用的小额索赔程序。在本案中,索赔人能够使用这一简化程序赢得索赔7 272.17美元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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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客对损坏租用空间负有责任

政府机构对破坏租赁空间负有责任,即使租赁没有包含要求政府修复空间的明确条款。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民事合同上诉委员会认为,VA必须赔偿房东对空间的损害,因为每一份租约——包括政府租户签订的租约——都包含一个隐含的条款,要求租户不得破坏租赁空间,除非是普通的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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