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C.F.R. 21.2(b)规定,对于政府问责局的抗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或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问责局有权选择驳回或不驳回逾期提交的抗议。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很好的理由,GAO可以接受一个不合时宜的抗议。(请注意,这并不是说提交截止日期不重要,GAO在大多数时候都非常严格地对待它,你应该把它当作一个“drop-dead”截止日期)。
因此,一些人认为同样的自由裁量权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政府合同的抗议和上诉。对于合同上诉民事委员会(CBCA)来说,这是非常不可能的。
继续阅读4 C.F.R. 21.2(b)规定,对于政府问责局的抗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或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问责局有权选择驳回或不驳回逾期提交的抗议。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很好的理由,GAO可以接受一个不合时宜的抗议。(请注意,这并不是说提交截止日期不重要,GAO在大多数时候都非常严格地对待它,你应该把它当作一个“drop-dead”截止日期)。
因此,一些人认为同样的自由裁量权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政府合同的抗议和上诉。对于合同上诉民事委员会(CBCA)来说,这是非常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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