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CA不能放弃自己的申请截止日期

4 C.F.R. 21.2(b)规定,对于政府问责局的抗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或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问责局有权选择驳回或不驳回逾期提交的抗议。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很好的理由,GAO可以接受一个不合时宜的抗议。(请注意,这并不是说提交截止日期不重要,GAO在大多数时候都非常严格地对待它,你应该把它当作一个“drop-dead”截止日期)。

因此,一些人认为同样的自由裁量权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政府合同的抗议和上诉。对于合同上诉民事委员会(CBCA)来说,这是非常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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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局:投标抗议必须通过EPDS及时接收

在及时提交投标抗议的问题上,政府承包商应该牢记一个压倒一切的原则:迟到就是迟到,抗议没有及时收到的原因可能并不重要。

政府问责局最近重申了这一原则,它驳回了一项没有及时收到其新的强制性电子抗议记录系统的投标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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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抗议:电子邮件必须使用正确的地址

如果有什么比输掉政府问责局的投标抗议更糟糕的话,那就是在技术上输掉政府问责局的抗议。

政府问责局为抗议者提供的众多便利之一是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与抗议有关的文件。但抗议者必须及时将文件提交到政府问责局规定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protests@gao.gov-否则他们的文件将被忽略。一名抗议者经历了惨痛的教训,甚至将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政府问责局律师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以决定抗议不能替代使用protests@ga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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