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管理局提出新规则帮助小企业获得过去的业绩

SBA建议修改其法规,以实施《国防授权法》(NDAA) 2021财年的新规定,该规定为小型企业承包商提供了新的工具,以便在招标政府采购的主要合同时确定过去的业绩。拟议的规则将为小企业增加两种新的方法来获得合格的过去业绩。一项拟议的规则将允许一家自己没有相关过去业绩的小企业使用其参与的合资企业的过去业绩。第二条提议的规则要求主承包商向作为一级分包商的小企业提供企业过去业绩的记录,供小企业在未来的提案中使用。

拟议的规则包括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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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选你的团队:合资企业vs主/分包商团队(第二部分,过去的表现)

联邦承包商经常会问:“在政府工作中,是采用优先-次级安排还是合资企业更好?”好吧,(剧透)答案是:视情况而定。但我不会就这样离开你。这个由三部分组成的系列将深入了解这两种“团队”之间的一些主要差异,在竞争和履行联邦合同时,要约人在决定是合资企业还是主/分包商团队时应该考虑这些差异。虽然本系列文章不会提供这两种类型团队之间所有差异的全面列表,但它将涵盖在决策过程中似乎更频繁出现的一些重大差异。重点是第一篇文章在这个由三部分组成的系列中,讨论了工作分担的考虑。这第二篇文章将关注对一个团队过去表现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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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SP4 RFP允许广泛的过去性能信息-但它是否过头了?

我对CIO-SP4 GWAC的征求草案的主要担忧之一是NITAAC打算考虑的过去业绩的有限性质。根据RFP草案,NITAAC不会考虑分包商过去的表现——我认为这是违反的13 C.F.R. 125.2(g)在某些情况下,违反了的指导15.305 (a) (2) (3),规定各机构“应该”考虑“将履行要求的主要或关键方面的分包商”的过去表现。

好消息是,最终的CIO-SP4 RFP解决了这个问题。这让很多潜在收购者松了一口气。但现在我担心NITAAC在另一个方向走得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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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知道的五件事:分包商、合资伙伴和附属公司的过去表现

政府很难放弃价格最低、技术上可接受的评估在许多竞争性收购中,夸大了过去业绩的重要性。对于初创企业和其他刚进入联邦市场的公司来说,过去的业绩要求可能会成为成功的重大障碍。

通常情况下,自己过去很少或没有业绩的公司可以提供另一个实体(如分包商或合资伙伴)的过去业绩。但是,围绕着使用另一个实体过去业绩的规则经常被误解——最近,这些规则发展得很快。

在使用转包商、合资伙伴或附属公司的过去业绩时,你应该知道以下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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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表现:机构可以考虑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前是否合作过

一个机构过去的业绩评估可能会考虑主承包商和拟议的分包商以前是否合作过——即使招标中没有提及这方面的考虑。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政府问责局认为,一个机构认定受奖人之前与其分包商的工作经历降低了绩效风险,这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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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要求大型企业向小型分包商提供过去的业绩评估,并要求机构予以考虑

进入联邦政府承包市场可能具有挑战性,许多小企业选择从分包商开始。但当这些公司后来竞标主合同时,他们有时会发现他们无法通过分包工作的绩效评估,或者政府不会考虑这样的评估。

现在,国会介入了。《2021年国防授权法案将要求大型主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向小企业提供过去的业绩评估,并要求机构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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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A要求考虑一些分包商的能力、经验和过去的表现

人们通常误解FAR需要采购机构须考虑要约人建议分判商的能力、过往表现及经验。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但是现在,作为一个全面的新最终规则, SBA将要求机构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小企业分包商的能力、过去的表现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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