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持续抗议,机构未能适当证明“仅使用品牌名称”的要求

当一个机构将招标限制为单一品牌时,该机构必须适当地证明其决定,即使招标是在政府范围内采购合同的持有人之间进行竞争。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政府问责局发起了抗议,认为一家机构未能合理解释其品牌名称限制,从而违反了《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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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AR第16部分任务订单征集,代理机构可以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建立竞争范围

根据FAR第15部分的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通知并有机会要求从竞争范围中淘汰的要约人进行汇报。但通知要求不适用于FAR Part 16下的任务和交付订单采购,FAR Part 15不适用。

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项决定强调了这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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