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机构与出价方的不平等交易导致持续抗议

一个机构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大幅修改提案,这似乎好得令人难以置信。有时确实如此。必须平等对待要约人是采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一个要约方有机会“修正”其提议中的缺陷,而另一个要约方却没有,这从根本上是不公平的。

正如一个出价方所发现的那样,尽管按照要求向GAO提交了所有内容,GAO仍然坚持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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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局:修改定价的机会不平等是不恰当的

代理机构的不当行为是邀请最终合同受让人修改其定价,但没有给竞争对手同样的机会——即使受让人没有响应代理机构的邀请修改其定价。

根据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仅仅为受奖人提供修改定价的机会是错误的,无论受奖人是否利用了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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