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机构级别的抗议时,从字面上看,太少也太迟了

在最近决定在美国,美国政府问问局驳回了一项抗议活动,该抗议活动挑战美国农业部颁发租赁合同,因为抗议者与该机构的通信不构成机构级别的抗议,而且抗议是在抗议者收到构成抗议基础的通知10多天后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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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是福?美国政府问责局说,在及时提交抗议的问题上,情况并非如此

无知是福,对吧?不总是正确的。在政府合同的世界里,GAO最近驳回了一项抗议,因为它最初的代理抗议没有及时提交,提醒抗议者,对法律的无知不是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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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级别抗议的“视为撤回”导致后续GAO抗议的失败

本博客的读者会知道,政府问责局对抗议时效规定的解释相当严格。美国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让我们重新审视这些及时性规则的细微之处。具体来说,撤销机构级别的抗议如何影响提交GAO抗议的截止日期,以及如何计算撤销机构级别的抗议与“最初的不利机构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抗议者试图与监察长办公室而不是与合同官员进行机构级抗议,从而失去了政府问责局的抗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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