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索赔人试图伪装索赔,但COFC驳回了未能说明金额的索赔

政府承包商必须在合同中包括某些细节认证的要求,包括确定签名,和一个请求最后的决定.关于“确定的金额”,承包商不能通过试图将其索赔描述为不是为了金钱救济而避免这一要求,而实际上承包商只是要求金钱。

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诉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法令第140号第249(2018),法院考虑了诺斯罗普对邮政服务的索赔。该索赔是根据诺斯罗普公司生产和交付邮件处理机器的合同提出的,合同的固定价格约为8.74亿美元。在履行合同后,诺斯罗普公司声称邮政公司违反了合同,邮政公司反诉。

从2007年到2009年,双方就工作范围进行了谈判,并进行了一系列公平调整,最终对生产合同进行了修改。在经历了一些延误和分歧之后,这些机器于2011年8月安装完毕。

诺斯罗普随后提出了一系列索赔,其中两项索赔约为6300万美元,一项索赔约为7100万美元。邮政总局反诉称,它被欠了大约4.1亿美元。合同官员发布了他的最终决定,从邮政索赔中扣除诺斯罗普索赔的一定金额,并确定诺斯罗普欠其3.41亿美元。

诺斯罗普随后向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诉状的一部分,诺斯罗普声称“邮政服务影响了合同的主要变化,作为补救措施,寻求对合同进行改革,以便双方可以确定邮政服务应该偿还诺斯罗普所发生的成本的金额。”邮政服务辩称,这部分索赔是不恰当的,法院缺乏管辖权,“因为它的索赔是一项货币索赔,诺斯罗普并没有要求支付一定的金额。”

法院指出,索赔人“不得通过将金钱索赔伪装成只寻求宣告救济来规避在索赔中声明一定金额的要求。”

诺斯罗普的第一份索赔声明称,“邮政服务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基本的变化”,要求合同官员“将合同改革为成本加固定费用的结构,根据该结构,[诺斯罗普]应获得本合同分配的所有允许和合理的成本的补偿……”再加上合理的费用。”

基本变更是指“从原来的工作范围发生重大偏离,从而改变了双方之间协议的性质”。”“这是一个如此根本性的变化,以至于当事人无法根据合同对该变化进行补救。这样,政府就违反了合同。”

诺斯罗普认为,邮政服务“通过从承包商手中夺取设计控制权,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性质。”然而,法院并不接受这一论点,因为诺斯罗普自己表示,“对主要变化的补救措施是违约损害赔偿。”

法院写道:

因为诺斯罗普的索赔显然是一种货币索赔,诺斯罗普有义务在其提交给合同官员的索赔中尽最大努力陈述一笔确定的金额,尽管后来可以修改以适应证明。因为诺斯罗普没有向合同官员提交有效的索赔申请,第一项不在本法院的CDA管辖范围之内。

每当承包商认为它有权从政府获得金钱时,索赔必须包括“确定金额”,要求特定的美元金额,否则索赔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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