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持续抗议,机构未能适当证明“仅使用品牌名称”的要求

当一个机构将招标限制为单一品牌时,该机构必须适当地证明其决定,即使招标是在政府范围内采购合同的持有人之间进行竞争。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政府问责局发起了抗议,认为一家机构未能合理解释其品牌名称限制,从而违反了《商标法》。

政府问责局的决定西风电脑产品有限公司b - 420119(2021年12月8日)涉及美国农业部征求企业业务解决方案许可证和软件保障支持。该邀请是发给NASA SEWP V GWAC的持有者。

征集书规定,供应商只能提出微软的产品。为了证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招标书中写道:“美国农业部已经对微软Office、电子邮件和云进行了标准化,并且已经使用这些工具20多年了。”该机构还表示,“微软产品对于政府提供必要的软件和安全支持以满足运营、任务、执行和立法要求的需求至关重要。”

西风计算机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抗议,对招标条款提出质疑。希望提供谷歌Workspace软件的西风科技辩称,美国农业部未能充分证明对微软产品的品牌名称限制是合理的。

政府问责局写道16.505 (b) (1)“根据多重不确定交付、不确定数量合同签发订单的机构必须为所有合同持有人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以签发超过3500美元的所有订单。此外,GAO还指出:

除非满足两个条件,否则机构“不得”使用品牌名称作为理由:(1)“特定的品牌名称、产品或功能对政府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2)“市场调查表明,其他公司的类似产品,或缺乏特定功能的产品,不符合或无法修改以满足该机构的需求。”品牌名称限制的理由必须是书面的,说明使用例外的基础,并由适当的机构官员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美国农业部声称微软的产品对政府的需求是必不可少的,但美国农业部没有提供任何市场调查,表明其他公司的类似产品,或缺乏政府的要求所必需的特定功能的产品,不满足,或不能修改以满足该机构的需求。

美国政府问责局拒绝了美国农业部的暗示,即微软的“特殊功能”是“它已经被美国农业部使用”。政府问责局写道,这一断言“没有说服力,FAR要求各机构通过‘特定功能’的比较来证明为什么只有一种产品可以满足该机构的需求。”此外,在该机构的市场调查中,没有将微软与西风科技希望提供的谷歌Workspace软件进行比较。

美国政府问责局支持抗议,并提出:

总而言之,美国农业部的理由没有说明美国农业部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仅由微软提供,或其他公司的类似产品,或缺乏特定功能的产品,不满足或无法修改以满足该机构的需求,该机构没有满足FAR第16.505(a)(4)(i)条对证明品牌名称限制的要求。

政府问责局建议该机构要么重新开始,尝试满足FAR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问责局似乎对该机构能否完成这一要求持怀疑态度),要么在没有品牌限制的情况下重新竞争要求。政府问责局还建议美国农业部偿还西风公司合理的抗议费用,包括律师费。

西风电脑产品这一决定很好地提醒了我们,FAR不支持仅使用品牌名称的收购,并要求机构遵循某些步骤来证明其合理性,即使是在SEWP v等GWAC下也是如此。正如该决定所表明的那样,即使一家机构长期使用某个特定品牌,仅凭这一点可能不足以证明仅限制该品牌的合理性。

关于这篇文章有什么问题吗?电子邮件我们或者给我们打电话785-200-8919

寻找最新的政府合同法律新闻?在这里注册免费每月通讯,然后跟我们走LinkedIn推特而且脸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