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A称,合资企业隶属关系的例外并非无限

为了鼓励合资企业,SBA的规模条例为某些合资企业提供了一个有限的例外:只要每个合资企业都低于合同相关的规模标准(或者一个合资企业低于规模标准,另一个是SBA批准的导师,并且他们有一个合规的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就有资格授予预留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合资企业符合隶属关系例外,SBA通常不会“隶属”合资企业——也就是说,将它们的规模加在一起。

由于这种特殊待遇,冒险者很容易认为他们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隶属关系的影响。但正如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最近证实的那样,这种例外并没有那么广泛。

事实是退伍军人建设联盟, SBA编号。SIZ-5824(2017年4月18日)是相对简单的:AWA商业公司(一家8(a)公司)和Megen建筑公司(一家小型企业)成立了一家名为Megen-AWA 2(“MA2”)的合资企业,根据8(a)备用招标,投标并执行赖特-帕特森空军基地的各种建筑项目。该招标是在NAICS代码236220(商业和机构建筑施工)下发布的,相应的规模标准为3650万美元。

在评估竞争方案后,美国空军宣布MA2是明显的获奖者。一个不成功的竞争对手提出了规模抗议,认为AWA和Megan在很多方面都有关联,包括利益身份(因为两家公司都是兄弟所有),共同管理(拥有AWA的兄弟曾经是Megan的副总裁),以及整体情况(两家公司之前在其他合资企业下合作过)。

针对这些指控,MA2辩称,在一定程度上,它符合小企业的资格,因为AWA和Megen都没有达到招标的3650万美元规模标准,这是合资企业例外关系所要求的。SBA地区办公室同意了,但更进一步:它认为,因为AWA和Megan是合资企业的各方,他们不能以“一般从属关系”为由,即利益认同、共同管理或整体情况。SBA地区办公室发布了一个规模决定,发现MA2是一个合格的小企业。

在上诉中,OHA要求SBA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就合资企业例外的范围发表评论13 C.F.R.§121.103(h)(3).SBA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写道,该条款“为参与合资企业的从属关系创造了一个例外”。该条款并没有对合资企业的隶属关系作出一般豁免——“也就是说,各公司被豁免为合资企业的隶属关系……除了§121.103(h)所述的原因之外,仍然可以发现是附属公司。”

OHA同意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意见。OHA写道,有争议的隶属关系豁免“适用于‘(h)款下的隶属关系’,即基于合资企业的隶属关系。因此,从逻辑上讲,这种例外仅限于基于合资企业的特定合同从属关系,而不适用于一般从属关系问题[。”“由于地区办事处没有考虑一般的从属关系指控(如利益身份、共同管理和整体情况),OHA将案件发回地区办事处进行进一步分析。

有时,小企业认为他们参加合资企业可以广泛地免除与合作伙伴的联系。退伍军人建设证实这不是真的-合资伙伴仍然可以被视为附属的原因,而不是他们参与合资企业。知道何时可能发现这种从属关系,并采取措施将任何从属关系的迹象最小化,这可能会挽救合同的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