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明确家庭关系和经济依赖从属规则

中小企业管理局修改了隶属规定,明确了由于家庭关系或经济依赖而存在隶属推定的情况。

在其主要的最终规则制定今天发布的SBA澄清了一些长期存在的关于基于所谓“利益身份”的隶属关系的困惑。

小企业管理局目前的“利益身份”从属规则规定,家族成员控制的企业可以被视为从属企业,但没有解释家族关系必须有多密切才能适用该规则。SBA的最终规定消除了这种困惑。州:

由已婚夫妇、民事结合当事人、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如果他们彼此进行业务往来,如分包合同或合资企业,或彼此分享或提供贷款、资源、设备、地点或员工,则被推定为相互关联。这种假设可以通过在关注点之间显示一条清晰的断裂线来克服。其他类型的家庭关系不是依附于家庭关系的基础。

通过限制该规则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密切家庭关系,SBA基本上编纂了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的判例法,该判例法长期以来一直将该规则解释为仅适用于密切家庭关系。有争议的关系类型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而不是淹没在一系列行政决定中,这是一件好事。

更让我感兴趣的是,最终规则表明,除非相关公司“彼此开展业务”,否则从属关系推定不适用。我想知道这一规定是否在本质上被推翻OHA最近的决定W&T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OHA认为两家公司是关联的,因为相关的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了第三家公司——尽管这两家公司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商业关系。我很好奇OHA如何处理最终规则的这一组成部分,当案件开始出现在它之下时。

SBA的最终规则还编纂了OHA关于所谓“经济依赖”从属关系的案例法。当我们最近写在美国,OHA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如果小企业70%或以上的收入来自另一个实体,则通常会被视为隶属于另一个实体。最终规则规定:

(2)如果有关企业在前三个财政年度中70%或以上的收入来自其他企业,SBA可以基于经济依赖性假设利益身份。

(i)这一假设可以通过以下事实予以驳斥:尽管与另一公司有合同关系,但所涉公司并非完全依赖于该其他公司,例如该公司经营时间较短,只能获得有限数量的合同。

就像家庭关系规则一样,“70%规则”的编纂将帮助小企业更好地理解他们的隶属关系风险,而不必深入研究OHA的判例法。在这方面,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