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修订了8(a)合资企业法规——但困惑依然存在

说明人口密集的合资企业现已被淘汰, SBA已修订其8(a)合资企业条例,以反映这一变化。

在一个今天发表在《联邦公报》上的技术更正,小企业管理局明确表示,一个较早的主要的规章取消了人口密集的合资企业,并调整了其8(a)合资企业法规的利润分享部分,以删除对人口密集合资企业的过时提及。但是,即使在这次技术修正之后,关于SBA新的合资企业规定,仍有三个重要的潜在混淆点(至少在我看来)。

如果你是必威体育简介读者(既然你在这里,我猜你是),你知道SBA今年早些时候对合资企业的规定做了一些重大调整。在这些变化中,SBA修改了合资企业的定义,指出合资企业“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的伙伴关系,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如果合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它“可能没有打算履行合同的个人”,尽管合资企业仍可能有一个或多个行政人员。

当SBA做出这一改变时,它显然忘记调整其第8(a)条合资企业规定,以反映“独立法人实体”占合资企业的消除。8(a)合资企业法规,13 C.F.R. 124.513,继续规定每个8(a)合资企业协议必须包含一项条款,“声明8(a)参与者必须从合资企业中获得与8(a)参与者所做的工作相称的利润,或者在一个人口分散的独立法人合资企业的情况下,与他们在合资企业中的所有权利益相称。”

在今天的技术修正中,SBA写道,“因为SBA取消了人口密集的合资企业”,13 C.F.R. 124.513中关于人口密集的独立法人合资企业的提及“现在是多余的,需要删除”。SBA修订了13 C.F.R. 124.513,规定8(a)合资协议必须包含“声明8(a)参与者必须从合资企业中获得与8(a)参与者所做的工作相称的利润”的条款。

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但是,即使在进行了技术修正之后,我对SBA新的合资企业规定仍有三个重要的困惑。

所有人口稠密的合资企业都被消灭了吗?

在今天的技术修正中,SBA表示,人口稠密的合资企业已被淘汰。但是,只有当合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时,法规本身才禁止人口密集的合资企业。当合资企业是一个非正式的合伙企业时,SBA可能会认为合资伙伴的员工本身就是合资企业的员工,但从法规和SBA附带的评论中并不清楚这一点。

两家公司是否可以组建一个非正式的合伙制合资企业,然后在合伙企业中雇佣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员工?出于各种原因,这可能是不可取的,但在SBA修订的合资企业规定中,这种可能性似乎是开放的。

8(a) M/P合资企业对小企业的拨备遵循哪些规定?

当一个8(a)师徒合资企业将追求小企业预留合同时,修订后的法规建议合资协议必须符合两个单独的法规。而且,在我之前讨论的利润分割条款的情况下,这些规定似乎彼此冲突。

请听我说,因为这涉及到遵循一个监管的弹跳球。根据SBA在13 C.F.R. 121.103(h)的规模规定,为了使8(a)导师-学徒合资企业利用从属关系的监管例外(允许合资企业获得备用合同而不考虑导师规模的例外),合资企业“必须满足13 C.F.R. 124.513(c)和(d) .. ..的要求”。这一要求适用于“任何联邦政府主合同或分包合同”,包括非8(a)合同。

转向13 C.F.R. 124.513(c), SBA的8(a)合资企业法规,我们看到了合资企业协议必须包含的强制性条款清单。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在这些强制性规定中,有一项要求是各方按工作份额分配利润。8(a)公司的工作份额可以低至合资企业工作的40%,这意味着8(a)公司可以获得40%的利润份额。

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但我们假设合资企业将追求一个小企业预留合同,而不是8(a)合同。小企业管理局的新法规13 C.F.R. 125.8规定,“受保护小企业与其经[13 C.F.R.] 125.9或124.520授权的SBA批准的导师之间执行为小企业预留或保留的合同的每个合资协议必须包含”13 C.F.R. 125.8(b)中规定的必要条款清单。13 C.F.R. 124.520是建立8(a)导师-徒弟计划的法规,这意味着13 C.F.R. 125.8项下的所需条款清单适用于寻求小企业预留合同的8(a)导师-徒弟合资企业。

虽然13 C.F.R. 125.8中的规定清单与13 C.F.R. 124.513中的规定非常相似,但有一个主要区别。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3条第125.8条,合资协议必须包含一项条款,“声明小企业必须从合资企业中获得与小企业所做的工作相称的利润,或者在独立法人合资企业的情况下,与他们在合资企业中的所有权利益相称的利润。”8(a)被保护人必须持有至少51%的所有权权益,这意味着8(a)必须获得至少51%的利润份额。

所以我们假设一个8(a)的门徒和他的导师组成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来追求一个小的商业预留。为了利用导师-徒弟例外关系,导师和徒弟被要求采用合资协议,承诺根据工作份额分配利润,8(a)徒弟的潜在最低份额为40%。但为了遵守13 cfr 125.8,合资协议必须保证根据各方在合资企业中的各自所有权利益分配利润,8(a)被保护人的潜在最低份额为51%。这两项规定并不一致,合资企业如何能同时遵守这两项规定也不清楚。

SDVOSB合资企业可以使用“或有雇佣”项目经理吗?

对于追求小企业预留合同的导师-学徒合资企业,以及所有追求8(a)、SDVOSB、HUBZone和WOSB合同的合资企业,SBA的规定要求管理合资企业的一名员工被任命为负责合同履行的项目经理。小企业其修订后的规定,8 (a), HUBZone,和带有WOSB SBA添加了一个新的条款,指出“个人识别为合资公司的项目经理不需要雇员的小公司合资公司提交报价,但是如果他或她没有,必须有一个签署了意向书,个人提交就业的小企业如果合资企业成功的要约人。”

这一规定很有意义,因为小企业的工资单上通常没有未充分就业的项目经理(他们通常获得相当高的报酬),只是坐在那里等待潜在的合同被授予。相反,通常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才正式聘用项目经理。

然而,奇怪的是,与其他小企业计划不同,SBA没有在SDVOSB合资企业的修订规定中采用这种“临时招聘”的语言。该条例(13 C.F.R. 125.18)简单地规定,合资企业必须指定“SDVO SBC管理合资企业的一名雇员作为负责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

SBA是否打算禁止SDVOSB合资企业使用或有雇佣项目经理?我的猜测是,这是一个疏忽;在这方面,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将SDVOSB合资企业与其他合资企业区分开来。但是,除非SBA澄清此事,否则对于SDVOSB合资企业来说,依靠临时招聘来满足项目经理的要求可能是有风险的。

总之

几乎任何主要的规则制定最终都需要一些澄清和更正,我很高兴SBA正在努力澄清它今年夏天采用的规则。也就是说,一些困惑似乎仍然存在,我希望进一步的澄清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