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小型企业的二原则不需要为任务顺序预留资金

一般来说,小企业二的法则要求代理机构为小企业留出合同,假设至少有两家价格具有竞争力的小企业将对合同进行投标。但是,小企业二原则是否适用于多重合同下的订单呢?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GAO肯定了答案是没有-在多次授予合同下的订单中,小企业二原则的应用是自由裁量的。

ITility,有限责任公司B-419167(2020年12月23日),GAO审查了国土安全部为金融系统现代化(FSM)办公室提供项目管理和信息技术支持的任务订单。

FSM办公室的任务是“执行关键的财务管理要求”和“在国土安全部确定、实施和监督现代合规的财务管理系统和业务流程”。

2018年,国土安全部根据一份不确定交付不确定数量(Ibw必威DIQ)合同,将一份服役残疾老兵拥有的小型企业预留任务订单授予了ititility。根据合同,ititility为国土安全部财务系统现代化(FSM)联合项目管理办公室(JPMO)的国土安全部差旅管理项目提供项目和技术支持服务。

然而,国土安全部决定重组JPMO,因为“由于不断变化的需求,需要更多以it为中心的技术支持服务”。而且,“ititility目前的任务订单并没有提供足够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支持能力来充分支持JPMO的预期需求。”此外,“国土安全部得出的结论是,还需要一些未包括在itil任务订单中的额外劳动力类别。”

DHS审查了六份多重IDIQ合同,以潜在地满足其为JPMO确定的需求,并指出DHS的政策优先考虑“使用战略采购合同工具”。DHS选择了GSA的Alliant 2合同,“因为它相信该合同提供了JPMO所需的项目管理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合适的履行期限,以及在大规模实施工作中具有经验的广泛供应商库。”

由于联邦索赔法院已经宣布Alliant 2小型企业合同的授予无效,它不能做小企业的搁置。因此,只有Alliant 2的大型商业合同持有者才能对国土安全部的任务订单进行投标。

ititility声称,国土安全部没有适当地进行市场调查,以确定是否应该将采购留给小型企业。GAO邀请各方以及SBA就DHS是否“被要求在发布任务订单RFQ之前进行此类预留分析”发表评论。

政府问责局为其裁决提供了一些背景。政府问责局指出,它过去曾将小企业的“两项规则”解释为适用于任何任务订单交付订单征集,但在2010年国会修改《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要求制定规则,允许联邦机构“自行决定”“撤销针对小型企业的多个奖励合同的订单”。这两个而且小企业管理局新规定呼应了允许政府机构在搁置小企业订单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措辞。在各种裁决中,政府问责局一贯裁定“多重授奖合同下的拨备决定是酌情决定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为了保持这一传统,政府问责局重申,机构不必使用小企业预留用于针对多个奖励合同请求的订单。

这一决定似乎与联邦索赔法院最近的决定(已讨论)不一致在这里),该机构不能简单地将要求转移到多个奖励合同,并绕过“两个规则”。但政府问责局考虑了中航航运的案例,并没有被它说服,拒绝了双方要求政府问责局推翻其早先先例并“采纳双方的立场,即《就业法案》中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只是适用公平机会要求的一个例外。”

GAO和COFC的指导意见不一致确实令人头疼,但考虑挑战“两项原则”的公司应该意识到,在决定在哪里提出小企业“两项原则”抗议时,COFC和GAO的先例之间存在明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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