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集团表示,代理商在使用多重IDIQ合同车辆前必须考虑两项规则

美国联邦索赔法院(COFC)裁定,机构必须经营小型业务二的法则分析,然后才能使用现有的多奖不确定交付不确定数量(MAIDIQ)合同车辆来采购服务。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因为GSA Schedule合同不受二原则的约束。

中粮委的决定Tolliver Grp。,Inc. v. United States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编号20-1108C, 2020 WL 7022493。2020年11月30日),起因于陆军决定取消两项总务管理局(GSA)联邦供应计划(FSS)支持人员招聘,这些招聘100%是为服役残疾退伍军人拥有的小企业(SDVOSB)预留的。该招标为Fort Sill的卓越火力中心野战炮兵学校寻求消防支持专家培训服务。陆军以前通过长期综合MAIDIQ合同获得这些服务。

陆军首先将招标授予了两名sdvosb。但它随后取消了招标和奖励,目的是将工作转移到现有的MAIDIQ。根据陆军的说法,这种训练管理支持(TMS) MAIDIQ将比GSA FSS合同“为这一需求提供一种潜在的更好的采购工具”。

两个sdvob在塔克,认为陆军的行为违反了两项法律:(1)《行政程序法》(在即将发布的博客中有更多关于该问题的内容);(2)二的法则(这篇博客的主题)。具体来说,原告认为,陆军违反了“两项原则”,“修改了新Ft. Sill IDIQ的不变要求,只有大企业才有资格获得奖励。”

法院解释说:

二的法则……是直截了当的,并规定承包官员拨出任何收购超过小型企业参与的简化收购门槛,且有合理预期-(1)将从至少两家负责任的小企业;和(2)将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作出裁决。

根据法院的说法,陆军没有质疑“至少有两家负责任的企业有能力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完成工作,或者在一般情况下,两家规则是强制性的。”相反,军方认为《小企业法》赋予它自由裁量权,“在不首先进行两项分析规则的情况下,利用多批合同来确定任务订单是否应该留给小企业。”陆军援引了以下理由法定语言

联邦机构可酌情:
(1)为小型企业留出部分或部分多重奖励合同……;
(2)尽管根据第10编第2304c(b)节和第41编第4106(c)节的公平机会要求,搁置针对小型企业的多个奖励合同的订单…而且
(3)为小型企业保留一个或更多的合同奖励,在完整和开放的多个奖励采购. . . .

陆军还引用了远的条款对于“部分搁置多次授予合同”,类似地说,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官员可以酌情搁置多次授予合同的一部分或多个部分”。

根据这些消息来源,陆军辩称,由于它“行使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不要搁置TMS MAIDIQ范围的任何部分或TMS MAIDIQ授予小企业的任何合同”,它现在可以“利用TMS MAIDIQ进行任何收购-并避免二原则-只要预期的工作范围在TMS MAIDIQ的范围内”。

但法院驳回了这一“全面推断”。相反,陆军引用的《FAR和小企业法》条款告诉该机构“如何构建多个奖励合同,或如何在多个奖励合同下进行任务订单竞争”。他们没有说明机构是否可能仅仅因为机构更倾向于使用已经被授予的MAIDIQ而忽略两项规则。正如法院解释的那样:

[T]事实上,一个机构有自由裁量权部分地为小企业留出“一部分”多重奖励合同,这并不会导致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即决定不参与部分留出,一个机构随后可以省去“二原则”。后者并非源于前者。与此相反,即使在“二原则”不要求豁免的情况下,也可授予自由裁量权,但授予自由裁量权并不以某种消极的含义消除“二原则”的要求。

因此,法院的结论是,“两项原则明确适用于‘任何’‘收购’,远19.502 - 2, MAIDIQ任务订单没有任何漏洞。”法院指出,“如果FAR打算使两项规则完全不适用于特定采购车辆的选择,FAR知道如何做到这一点。FAR分项8.4,该法案明确豁免了FAR第8部分FSS采购的两项规则要求。不定期交货合同规定在FAR子部分16.5然而,不要这样做。

由于MAIDIQ在法律上没有二原则的豁免,法院转向了“机构是否有义务将二原则应用于已经发布的多次奖励合同范围内的特定工作范围[]”的具体问题,然后才能利用现有的MAIDIQ。

对此,法院的回答是“是的”。有趣的是,它的决定实际上是基于政府问责局的决定,LBM, Inc., B-290682在该报告中,GAO发现“陆军违反了FAR§19.502-2(b),因为[它]没有考虑继续收购波尔克堡机动池服务。GAO在那里的决定——因此,法院在这里的决定——围绕着“收购”的定义。的将收购定义为:

由联邦政府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以拨款资金通过合同获得并使用的供应品或服务(包括建设),无论该供应品或服务已经存在或必须创建、开发、演示和评估。采办从确定机构需要开始,包括描述满足机构需要的要求、征求和选择来源、授予合同、合同融资、合同履行、合同管理以及那些与通过合同满足机构需要的过程直接有关的技术和管理职能。

根据政府问责局的说法,购买服务用的是专款加快这是一项收购,“尽管该机构预期通过将这些服务转移到[IDIQ]工作范围来获得这些服务。”政府问责局表示:“如果该机构遵守了[两个规则]的要求,它可能会得出结论,[IDIQ]合同不是此次收购的合适工具。”因此,GAO得出的结论是,“该机构意图使用[多重奖励合同]下的任务订单作为合同载体,并没有消除该机构进行分析的法律要求。”

中国食品期货委员会紧随其后,表示:

从本院的角度来看,底线是本案所涉取消的招标本身就是收购。政府确定了自己必须获得的一种需要——一种工作范围——就开始了收购。因此,我们认为对(两份招标)需求的持续需求的确定,要么是收购过程中的一部分,要么是一项新的收购。

根据法院的说法,无论如何看待收购,两项原则都适用。法院表示,即使陆军“满足了2018年TMS MAIDIQ收购方面的小企业预留义务”,这并不意味着它也满足了2020年招标中规定的收购要求的义务。法院说:

总而言之,政府在决定取消招标之前未能应用二原则对该决定是致命的,无论是因为这一失败破坏了取消决定的核心理由,还是因为在进行二原则分析之前将工作转移到TMS MAIDIQ的决定构成了独立的违法行为。

最后,COFC禁止该机构取消招标并将工作移交给MAIDIQ(或任何其他采购工具),除非首先遵守“二原则”。

这确实是中粮委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有可能影响大量联邦合同。特别是最近,我们看到许多联邦机构试图对现有的idiq调整新的要求,通常是为了简化他们的收购程序或避免某些规则或诉讼。至少现在,这些机构会这么做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能够逃脱小型企业的两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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