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是CDA“合同”吗?联邦巡回法院同意

虽然租赁在通常的说法中可能是“合同”,但根据《合同争议法》,租赁是否符合合同的资格?

答案很重要,因为《合同争议法案》为联邦索赔法院和合同上诉委员会提供了管辖权,可以对合同官员的最终决定提出质疑。如果租赁不是《合同争议法》规定的合同,政府出租人可能会陷入困境。

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最近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裁决,并站在了出租人一边,至少在现有的事实下是这样的。

李的福特码头公司诉陆军部长案, 865 F.3d 1361(美联储,2017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被要求解决美国陆军工程兵团(United States Corps of Engineers)与李的福特码头(Ford Dock)之间的纠纷,后者是肯塔基州坎伯兰湖的一家码头运营商。

坎伯兰湖是坎伯兰河筑坝后形成的人工湖。该大坝于1951年由兵团建造,并一直在持续运行至今。

2000年,李的福特码头公司与兵团签订了一份租约,在坎伯兰湖上拥有大约166英亩的土地和水上房地产。租赁期限为25年,可选择再延长25年。重要的是,根据租约,陆军保留了控制坎伯兰湖水位的权利。

2007年,在租赁的第七年,兵团确定大坝存在很高的失效风险,并采取了降低风险的措施,包括降低水位。直到2014年,大坝的修复工作才完成,水位才恢复到2007年前的水平。

坎伯兰湖的水位下降对李的福特码头产生了重大影响,该码头的运营依赖于更高的水位。该公司向承包人员提出索赔,要求赔偿与水位下降和码头收入减少有关的损失。李的福特码头公司声称这些损失总计至少400万美元。

合同官员否认了这一说法,李的福特码头向武装部队合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ASBCA做出有利于兵团的裁决后,李的福特码头再次上诉,这次是向联邦巡回法院。

兵团辩称,联邦巡回法院缺乏管辖权,因为此案不是根据《合同争议法》产生的。这迫使联邦巡回法院解决一个门槛问题,即租赁是否属于《合同争议法》规定的“合同”?

根据第7102条(a)在美国,《合同争议法》一般适用于“任何明示或默示合同……由执行机构为“下列事项”制作:

(一)取得存续中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

(二)服务的采购;

(3)购置、改建、修理或维护不动产;或

(四)个人财产的处置。

在可供选择的选项中,获得管辖权的最佳机会是,如果租赁被视为兵团处置的个人财产——上面清单上的第四项。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租约构成个人财产合同。正如法院解释的那样,“除非法规另有规定,租赁权益是个人财产,这是很好的解决办法。”由于该军团指出没有法令另有规定,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是,李的福特码头在租赁场地上经营码头的权利是个人财产。

接下来,联邦巡回法院考虑了兵团在签订租约时是否“处置”了财产。法院的结论是,兵团确实通过租赁处置了财产,并据此解释了其理由:

“处置”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意思是“控制;指定:指导或分配使用;控制: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使疏远、赠与或分开。”通过与[李的福特码头]签订租约,兵团“授予”、“指导”和“分配”——因此处置了[李的福特码头]的个人财产权,以在租赁场地上运营一个码头。因此,租约体现了[合同争议法]范围内的“个人财产处置”合同。

联邦巡回法院发现,该租约属于政府处理的个人财产,因此得出结论,它有管辖权根据案情决定此案。但不幸的是,对于李的福特码头公司来说,它赢得了战斗,却输掉了战争:联邦巡回法院以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为由驳回了部分上诉,并维持了ASBCA对其余上诉的裁决。

虽然李的福特码头没有赢得上诉,但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为那些与政府进行租赁交易的人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而李氏福特船坞法院的裁决是针对手头的事实,不一定适用于每一个租约,法院对《合同争议法》的广泛解读对承包商来说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