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BZone合资企业:FAR委员会搞错了

FAR理事会对转包限制的更新建议,以及国防部随后的FAR偏离,都得到了小型承包商的广泛认可。

但对于HUBZone项目的参与者来说,拟议的规则和国防部的偏差包含了一个明显的问题:要求合资企业的HUBZone成员全权负责满足分包的适用限制。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其他社会经济项目中的合资企业,对HUBZones不公平,也与SBA的规定不一致。

在深入研究FAR委员会提议的规则之前,了解一点背景可能会有所帮助。根据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当合资企业将追求预留合同时,两个单独的工作分担要求适用。

首先,SBA有一个全面的规定,13 C.F.R. 125.6,管理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分工。当主承包商是一家合资企业时,该规定适用于合资企业(作为主承包商,通过其成员进行工作)和第三方分包商之间的分工。

你不必相信我的话——SBA在这方面有规定。对于HUBZone计划,C.F.R. 126.616(d)表示合资企业负责满足分包的限制:

(1)对于由一家合格的HUBZone SBC和另一家合格的HUBZone SBC组成的合资企业履行的任何HUBZone合同,合格的HUBZone SBC与合资企业的总和,而不是每个企业分别履行本章[第]125.6节所要求的适用工作百分比。

(2)对于任何HUBZone合同,由合格的HUBZone SBC与小型企业或其SBA批准的导师之间的合资企业履行…合资企业必须完成本章[第125.6节]要求的工作比例,合资企业的HUBZone合作伙伴必须完成合资企业所完成工作的至少40%。

如您所见,SBA法规提供了两种选择。第一种情况适用于合资企业由两家或更多HUBZone公司组成的情况——以我的经验来看,这种情况相当罕见。第二种情况更普通,适用于HUBZone公司与非HUBZone小企业或sba批准的导师合资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合资企业成员共同构成分包限额的“主承包商”。

这是第一个工作分担要求:对转包的限制。二是合资企业内部的工作分担要求。

虽然作为主承包商的合资企业有责任满足分包合同的限制,但SBA不希望合资企业成为转包的工具。因此,SBA的规定要求持有“正确”认证的合资企业成员(如HUBZone)至少完成合资企业40%的工作。对于HUBZone合资企业,如你所见,13 C.F.R. 126.616(d)(2)规定,“HUBZone SBC合作伙伴必须完成合资企业至少40%的工作。”

作为这两个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工作的示例,请考虑HUBZone公司与其非HUBZone公司之间的合资企业所有的小导师。该合资企业获得了价值100万美元的服务合同。根据《联邦财务条例》第13条第125.6款的规定,合资企业作为主承包商,可以将不超过50万美元的合同转包给情况不同的实体。

假设合资企业将最高50万美元转包给非hbuzone分包商,则合资企业成员必须履行剩余50万美元。在这一数额中,这位HUBZone的门徒至少需要支付20万美元(如果我心算正确的话,是50万美元的40%)。

这就引出了FAR理事会最近的提议和国防部的偏差。FAR理事会提议修订到52.219 - 4,制定HUBZone价格评估偏好。该条款规定,为了获得价格优惠,HUBZone公司必须同意遵守分包限制。

提议的修订保留了这一要求(因为它应该),但这就是事情变得奇怪的地方。FAR理事会没有修改该条款以引用FAR 52.219-14 (FAR理事会以其他方式合并了对分包的所有限制),而是对FAR 52.219-4的拟议修订在第(d)段中阐明了分包限制。然后是第(e)段,其中说:

(e) HUBZone合资企业同意,HUBZone小型企业的总和,而不是每个企业单独,将履行本条第(d)段中规定的适用要求。

就是这样。注意到少了点什么吗?提议的(e)段使用了涉及多个HUBZone公司的合资企业的SBA语言,但完全省略了管理HUBZone公司和非HUBZone之间合资企业的更重要的语言,包括SBA批准的导师。

没有这一重要语言,(e)段似乎适用于任何HUBZone合资企业寻求利用价格优惠条款。而且,将这种语言应用于所有HUBZone合资企业似乎与SBA的规定直接不符。

让我们回到上面的HUBZone公司与其导师之间的合资企业的例子,但这次让我们假设合资企业利用HUBZone的价格优惠并获得了不受限制的合同。与之前一样,合同价值为100万美元,合资企业选择将50万美元分包给一家非hubzone公司。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

我们又剩下50万美元。那么,HUBZone公司必须自我表现多少呢?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是20万美元。但当我阅读FAR理事会的提案时,修订后的FAR 52.219-4将要求HUBZone的受保护者执行所有500000美元合资企业的工作,没有任何工作由导师完成。毕竟,“HUBZone小企业对合资企业的关注”怎么能达到50%的要求呢?

以这种方式对待HUBZone合资企业与FAR理事会提案的其余部分不一致。在适用于所有预留合同的FAR 52.219-14(f)提案中,FAR理事会在第(e)段中规定了对分包的具体限制,然后使用以下语言:

(f)合营企业同意,在履行合同时,本条款(e)款规定的适用百分比将由合营企业参与人的总和来履行。

是的!完全正确!“合资企业参与者的集合”应该负责满足工作需求的性能,而不是集合的某个子集,如HUBZone成员。

FAR理事会的“HUBZone小企业关注的汇总”语言仅适用于HUBZone价格优惠的使用,而不适用于HUBZone预留合同。那么这种语言真的与SBA的规定不一致吗?

我高度专业的意见是:“该死的,这是不一致的。SBA的规定适用于任何“HUBZone合同”,这是广泛定义的另一项SBA规定,包括“在对小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价格评估优惠后,通过充分和公开竞争,向合格的HUBZone sbc提供[a]病房。”在我看来,通过提议要求“HUBZone小型企业的总和”满足性能要求,FAR理事会在其提议的规则和SBA的现行规则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冲突。

FAR规则当然只是一个提议。但国防部的偏离已经生效现在,它包含同样的问题。更糟糕的是,国防部的偏差维持了这种“HUBZone sbc聚合”的语言到52.219 - 3(HUBZone拨备或唯一来源奖励通知),适用于所有HUBZone合同。那么,在国防部,这种偏差似乎有效地使HUBZone的合资企业几乎毫无用处。

国防部使用的限制存在于当前的FAR中,从SBA只允许中心区域公司与其他中心区域合资的时代开始。但是小企业管理局2016年取消了这一要求人们可能会认为,2018年末的FAR偏离会采取同样的方法。也就是说,我只能批评国防部:等级偏差并不完美,但总比没有强,最终会被最终的FAR规则所取代。

现在,我的一些温和的读者无疑会认为我在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上浪费了很多墨水(或者更确切地说,像素)。从大局来看,这个问题可能不像其他问题那么重要仍然缺少SBA女性拥有的小企业认证项目

但近年来,政府一直远低于其3%的HUBZone目标,尽管成绩是“A”.值得赞扬的是,SBA一直在采取行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SBA有取消了hubzone特定限制,与前一个要求一样,中心园区只能与其他中心园区合资。最近,SBA在一份深思熟虑的报告中提议对HUBZone计划的规则进行重大改革拟议的规则这承认了该计划的许多结构性缺陷。

SBA在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意图是消除不必要的“仅限HUBZone”监管障碍。不幸的是,当涉及到HUBZone合资企业时,FAR提案和国防部的偏差仍然是这些障碍之一。

希望最终的FAR规则将消除这种错误的限制。不过,与此同时,HUBZone的合资企业发现自己又回到了过去几年的境地:不确定该遵循哪条规则。多年来,有人问我,小企业应该遵守分包规则的哪些限制FAR,还是SBA?答案还不明确。

HUBZone的合资企业现在正在研究FAR理事会的提议和国防部的偏差之间的脱节,另一方面是SBA的监管。控制?难倒我了。

我会与你保持联络。

关于这篇文章有什么问题吗?或者在政府合同法律问题上需要帮助?电子邮件我们或者给我们打电话785-200-8919

寻找最新的政府合同法律新闻?注册我们的免费每月通讯,然后跟我们走LinkedIn推特而且脸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