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包的限制:FAR理事会最终提出规则变更

对于小型政府承包商来说,小企业管理局之间的脱节更新了分包规则的限制FAR过时的规定让人很困惑。两年多来,FAR和SBA法规使用了不同的公式来确定合规性,SBA规则(而不是FAR)允许在小型企业留出和8(a)合同上使用“类似情况的实体”。

这给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他们对一个简单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我应该遵循哪条规则?”现在,在消除这种差异方面,终于有了一些重要进展:昨天,FAR理事会发布了一份建议的规则,以更新对分包合同条款的限制并使他们符合SBA的规则。

简单介绍一下背景,早在2013年1月,前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3年国防授权法案。2013年的NDAA对转包限制作了重大修改.该法律改变了服务和供应合同是否符合分包限制的计算方式——从基于“人员成本”和“制造成本”的公式,变成了基于政府支付金额的公式。而且,重要的是,2013年的NDAA允许小型质数申请“类似情况的实体”的业绩信用。

有趣的是,大约一年后——远在SBA或FAR理事会修改相应的法规之前——GAO发布了一项决定暗示(尽管不是直接主张)类似情境的实体概念目前是有效的。但大多数承包商和承包官员继续适用FAR和SBA条例下的“旧”规则。

2016年5月31日,大约在2013年NDAA签署成为法律的三年半之后,SBA发布了实施这些变化的最终规则,现在编纂为13 C.F.R. 125.6.SBA的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不到一个月后,退伍军人事务部发布了一份类偏差,通过参考将新的SBA规定纳入VA SDVOSB和VOSB收购。但对于许多其他采购,订约官员继续包括52.219 -14它使用旧的公式,没有提到类似的实体。(FAR 52.219-14适用于小型企业和8(a)合同。对于HUBZone、非va SDVOSB采购和WOSB/EDWOSB合同,分包限制由其他条款实施)。

当然,这也导致了很多困惑。主承包商是否符合SBA的规定?FAR条款?都有?一些合同官员采取的立场是,FAR条款在修改之前仍然有效。但是SBA当然希望承包商遵守SBA的规定。事实上,在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下成立的合资企业必须如此承诺遵守13 C.F.R. 125.6。这是(用官方法律术语来说)一团乱麻。

现在,在SBA更新其法规两年多之后,FAR理事会终于朝着相应的变化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昨天,FAR理事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一项拟议规则,该规则最终确定后,将更新FAR以符合SBA的法规和基本法规。

提议的FAR规则的实质并不令人惊讶,也不应该令人惊讶。实质上,该规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SBA在13 C.F.R. 125.6中编纂的规则。事实上,在讨论拟议规则的评论中,FAR理事会多次提到将FAR与SBA的法规保持一致的意图。

话虽如此,我认为有几点值得提及:

  • FAR 52.219-14扩展.修订后的FAR提案将巩固FAR 52.219-14中所有小企业项目的分包限制,而不是管理分包限制的FAR条款大杂烩。
  • 非制造商规则变更.拟议规则将在非制造商规则的适用方面为订约干事和承包商提供更多指导。除其他外,拟议的规则实施了2016年SBA的变更,要求订约官员在适用非制造商规则豁免时通知要约方。拟议的规则也将取消下的要求到19.1303如果一个HUBZone的公司要想成为非制造商,终端制造商也必须是HUBZone的公司。
  • 类似的实体.正如预期的那样,拟议的规则将允许主承包商使用类似位置的实体来满足其性能阈值。这对小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想知道,在没有FAR变化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利用关于类似情况的实体的法定和SBA条款。
  • HUBZone价格优惠.拟议的规则将允许中心经济区的公司通过分包给其他中心经济区来获得中心经济区的价格优惠。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然而,更令人不安的是,拟议的规则规定,在HUBZone合资企业中,“HUBZone小企业关注合资企业”必须满足分包的适用限制。这让我感到震惊,一方面是对分包的限制,另一方面是SBA对合资企业的内部工作分担规则的错误合并。我们将在最终规则中看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但我希望SBA能够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FAR理事会将在2019年2月4日前接受对拟议规则的评论。届时,将考虑公众意见,并可能在2019年中后期发布最终规则。

当然,就目前而言,这仍然是一个拟议的规则,FAR和SBA法规之间的脱节仍然存在。但至少事情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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