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机构与出价方的不平等交易导致持续抗议

一个机构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大幅修改提案,这似乎好得令人难以置信。有时确实如此。必须平等对待要约人是采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一个要约方有机会“修正”其提议中的缺陷,而另一个要约方却没有,这从根本上是不公平的。

正如一个出价方所发现的那样,尽管按照要求向GAO提交了所有内容,GAO仍然坚持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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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需要重新开始讨论以解决新的弱点

采购机构无须重新开始讨论,以解决要约人修订后的建议书中首次提出的弱点。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GAO认为,当一个机构在要约人修订后的提案中首先包含的项目上指出要约人的重大弱点时,要约人无权进行额外的一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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