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对小企业:在SBIR奖励上小心表面上的分包商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OHA)审查了一家获得两项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赠款的公司。由于表面上的分包商从属关系和其他原因,SBA地区办公室确定受奖者不是合格的小企业。这一决定对SBIR候选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提醒,他们应该如何组建分包团队,因为SBA将审查SBIR获奖者的资格。

NFRL LLC, SBA编号:SIZ-6174(2022年9月28日)美国OHA审查了一项关于SBIR第二阶段授予NFRL下一代狙击显示器和远程机枪瞄准镜的尺寸抗议决定。对于这两项合同,NRFL计划使用一家名为Lightforce USA的公司作为其分包商。

根据SBA规定,SBIR获得者通常必须是一家“由一个或多个个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外国人)直接拥有和控制50%以上”的公司,以及一家员工人数低于500人的小型企业。13 CFR§121.702.隶属关系规则(也可以在13 CFR§121.702中找到)与一般小型企业采购的规则相似,但有一些不同。

通常,只有第一阶段的获奖者才有资格获得第二阶段的奖项。因此,规模抗议不会来自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尺寸抗议来自合同官员。CO部分质疑:(1)与NFRL相比,Lightforce是否可能过多地参与奖励绩效,(2)两家公司之间的员工重叠,以及(3)哪家公司雇用了首席研究员。地区办公室发现,NFRL“通过共同所有权、新组织的关注规则和表面上的分包商规则”隶属于光力。

表面分包商规则, SBA发现:

  • NFRL将依靠光力来完成主要和重要的需求,包括研究、面包板测试和原型装配。提案称,光之力量的员工将在当前光之力量员工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责。
  • 大约64-66%的基本年总成本与光之力工程师的劳动力有关,并计费给分包商光之力。
  • 如果没有Lightforce的“员工、过去的表现和技术方法”,NRFL不可能获得这些奖项。

违反表面上的转包规则导致NRFL和光力都被视为合资企业。因此,他们每个人都必须独立满足由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人拥有多数股权的要求。由于“光之力量”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它不是有效的SBIR授予者。

NFRL向SBA OHA提出上诉。有趣的是,根据表面上的分包商规则,NFRL并没有否认它隶属于光之力量。相反,它认为,出于SBIR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要求,NRFL和Lightforce不应该被视为合资企业,因为SBA规则只规定“[a]企业及其表面上的分包商被视为合资企业,因此是附属企业,用于确定尺寸13 C.F.R.§121.702(c)(7)。

同样,SBIR资格规则之一要求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人拥有或控制超过50%的所有权或控制权。OHA驳回了NFRL的论点,指出管理SBIR候选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规则是SBA“小企业规模条例”13 C.F.R.第121部分的一部分。由于Lightforce的多数股权由澳大利亚公民持有,因此获奖者不符合SBIR的所有权要求。

这一决定对SBIR潜在获奖者是一个重要的提醒。首先,表面上的分包商规则和其他隶属关系规则适用于SBIR裁决。主承包商必须负责主要和至关重要的部分工作,提案必须反映主承包商的贡献。其次,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至关重要,无论是对主要受奖方还是潜在的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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