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IR项目:政府问责局确认,机构对第三阶段的奖励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第三阶段,联邦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唯一来源的奖励。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政府问责局证实,当合同“源于、延长或完成在SBIR计划下的先前资助协议下所做的努力”时,机构可以授予第三阶段合同。此外,机构“证明第三阶段裁决的合理性的要求相对有限”,在确定新合同是否符合这一定义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GAO的决定ASRC联邦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B-418765(2020年8月28日)涉及国防卫生管理局授予美国系统公司的任务订单。根据该任务订单,美国系统公司将现代化现有的军事医疗保健系统,即联合战区医疗信息计划(TMIP-J)。DHA在唯一来源的基础上发布了任务订单,作为第三阶段SBIR的奖励。

SBIR计划有三个不同的阶段。在第一阶段,企业竞争性地申请奖项,以测试一个概念的科学、技术和商业价值和可行性。第二阶段允许第一阶段获奖者提交一份提案,以进一步发展其在第一阶段构思的概念。

大多数SBIR获奖者都希望获得第三阶段的奖项,因为第三阶段是可以赚到大笔钱的阶段。和第二阶段一样,第三阶段是可选的;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获奖者不能保证获得第三阶段的奖项。在第三阶段,公司获得非sbir资金,将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概念开发成商业产品或服务,或开发成政府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下《小企业法》(管理SBIR计划的法规),第三阶段奖励可以“用于根据SBIR计划的先前资助协议派生、扩展或完成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系统公司收购了一家名为DDL Omni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DDL Omni已获得第一阶段SBIR,用于“基于训练的舰载评估方法和原型软件,战斗系统准备就绪测量”。DHA认为,美国系统公司(DDL Omni的继承者)获得的第三阶段合同是建立在DDL Omni的第一阶段合同基础上的,尽管第三阶段合同是用于医疗保健现代化,而不是舰上评估。

另一家承包商ASRC联邦数据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这种说法。它向政府问责局提交了一份投标抗议,认为该奖项与DDL全能公司执行的第一阶段工作没有足够的联系,因此,第三阶段的唯一来源授予美国系统公司是不恰当的。

政府问责局写道:“我们经常发现,承包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他们的需求和满足这些需求的最佳方式。”在SBIR项目下的裁决中,GAO的审查“仅限于确定该机构是否违反了任何适用的法规或招标条款,或是否恶意行事。”关于SBIR第三阶段的奖项,“必须清楚地表明,第二次努力的要求包含了第一次产生的原始概念、发现、想法或研究结果。”

高继续说:

考虑到证明第三阶段奖励的相对有限的要求以及其他给予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这里的问题是[ASRC]是否明确表明现代化规划命令不包含在先前SBIR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工作中产生的任何原始概念、发现、想法或研究。

换句话说,当一个抗议者对第三阶段的裁决提出质疑时,他有责任“明确地”证明第三阶段的工作与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没有充分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这意味着ASRC有一个沉重的负担要满足。

当然,这两个合同听起来不同的是,第一个是“船上评估方法”,第二个是医疗现代化。但是,订约干事已准备了一份备忘录,以供记录,解释第三阶段的合同如何与第一阶段的船上评估合同有关。

GAO认为承包官员的解释很有说服力,他写道:

如上所述,SBIR法规和政策指令规定了相对有限的要求,以证明第三阶段裁决的合理性。在这里,该记录包含了对现代化规划命令如何包含至少一些原始概念、发现和想法的解释,例如开发能够在海军舰艇上运行的独特软件,提供自动数据反馈,以及在先前SBIR第一阶段合同的不同系统之间收集和传输数据。[ASRC]没有清楚地表明现代化规划命令未能包含任何这些原始概念、发现和想法,因此也没有表明向美国系统公司发布第三阶段命令违反了适用的法规和法规。

政府问责局否认了这一抗议。

正如美国系统公司的例子所示,SBIR第三阶段的奖励是非常有利的。虽然另一个承包商可以抗议唯一来源的第三阶段合同,但ASRC联邦数据该案例表明,代理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抗议者承担了证明第三阶段合同不适当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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