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问责局在过去的业绩抗议中强调内容重于形式

最近,美国政府问责局遭遇了一次投标抗议,原因是一家机构“不合理地排除”了一家合资企业的提案,该提案包含了招标书中列出的所有必要信息。

政府问责局认为,仅仅因为合资企业的建议书中没有包含其过去业绩参考之一的分包合同号,就将该合资企业排除在外是不合理的。GAO认为,从本质上讲,缺失的信息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它与所完成的工作类型无关。

资深技术集成商有限责任公司, B-415716.3(2018年6月20日批准)在美国,一家机构发布了一份与IT服务相关的多重IDIQ合同的RFP。除其他考虑外,将根据技术经验和过去的业绩来评价各项建议。技术经验和过去的业绩评价因素需要最少数量的合同参考资料来处理特定的子因素。

对于IDIQ合同引用,RFP要求至少包括任务订单号,但不只是基本IDIQ号。此外,合资企业必须为每个合资企业成员提供至少一份合同证明。最后,每份合同参考资料必须包括一份技术说明,说明要约方或合资企业成员实际完成的工作。

老兵技术集成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合资企业,提交了一份提案,提供了适当数量的参考资料。然而,VTI只包含了一家合资企业成员的分包合同参考。为此,VTI提供了基础契约的IDIQ编号,因为子契约本身没有分配特定的编号。

虽然RFP允许提供分包合同参考资料,但在收到提案后,审查提案的合同官员注意到IDIQ编号,而没有分析附带的叙述。订约人员与订约机构联系,以核实发出任务订单的IDIQ编号。由于该机构证实了合同官员的假设,该机构立即拒绝了该提议,因为VTI“失败了……以提供相关的任务订单编号。

VTI提出抗议,认为不仅分包合同没有分配编号,而且参考资料提供的叙述也适当地解释了分包合同安排。

GAO同意VTI的观点,认为“支持排除VTI提案的理由缺乏合理依据。”政府问责局认为,即使存在分包合同或任务订单号,“也不清楚该机构仅从分包合同编号中可以收集到有关所做工作类型的哪些信息”。此外,GAO发现“该机构(收到)……关于[合资企业成员]所从事的工作类型的描述性信息,它本可以用来评估VTI的技术和过去的业绩信息”,但该机构“除了IDIQ数字之外,没有进一步研究”。由于该机构拥有它真正需要的信息,尽管提供了数量,政府问责局坚持了VTI的抗议。

资深技术集成商这个案例是GAO重实质轻形式的一个受欢迎的例子。在这里,该机构无法从分包合同号中了解到任何相关信息。因为未能提供VTI而排除VTI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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