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BCA:承包商的取消请求不是违约

承包商要求该机构出具一份“无成本”取消合同的要求并不是违约——也不能证明政府违约终止合同是正当的。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三军合同上诉委员会认为,承包商没有通过要求取消合同来拒绝履行合同,因为承包商的要求不是“积极、明确、无条件和明确的拒绝履行”。

ASBCA的决定凯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ASBCA第59133号(2015)涉及DLA提供27个拼接整流罩的合同。国防部将合同授予Capy机械车间公司。

中标后,Capy的分包商修改了对Capy的报价,包括一次性的模具费用26,512美元。这笔费用并不包括在Capy最初提交给国防部的提案中。显然,Capy担心它将被迫在亏损的情况下履行合同,于是给合同官员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取消上述合同,Capy机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不到一周后,国防部发布了一份理由通知,表示正在考虑因违约终止合同。作为回应,Capy解释说,“新工具的成本……是我们要求取消合同的原因。”在收到Capy的回复后,DLA以违约为由终止了合同。

Capy随后向ASBCA提出上诉。在ASBCA上,DLA认为,违约终止部分是合理的,因为Capy通过要求无成本取消而预先拒绝了合同。

ASBCA援引了长期以来的规则,即违约终止是“应该施加的严厉制裁……只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在违约终止的上诉中,“政府有责任证明终止是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ASBCA认为,“Capy的要求[无成本取消]并没有表现出‘积极、明确、无条件和明确’的拒绝履行证明预期拒绝的要求。”更确切地说,“Capy提出了一个请求,政府从未真正回应,除了因违约而终止。”ASBCA支持Capy的上诉,并为方便起见将终止协议转换为终止协议。

对于Capy这样的承包商来说,面对显著影响绩效成本的变化情况,要求政府取消合同是很正常的。随着凯普机械车间案例表明,仅仅提出取消合同的请求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拒绝履行合同,也不能证明违约终止合同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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