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9节小组建议在政府问责局决议后取消COFC考虑抗议的能力

在精简收购流程的建议中,第809条小组建议取消向GAO提出抗议的能力而且联邦索赔法院相反,该小组将要求抗议者在向政府问责局提交文件之间做出选择在法庭上说。

让我们来看看。

作为背景,一个失望的要约人可以在三个潜在论坛GAO或联邦索赔法院(COFC)。根据第一次选择的论坛,如果抗议失败,抗议者可能会再咬几口苹果。例如,抗议者可以先向该机构提出申请,如果不成功,再向GAO提出申请。如果在GAO的抗议仍然没有成功,抗议者可以向法院提出挑战。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反过来的——例如,一个抗议者不能先向GAO提出申请,然后再试图向该机构提出挑战,或者先向联邦索赔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再向GAO提出申请。

在考虑改善收购过程的方法时,第809条小组认为这种多论坛的方法效率太低:

允许抗议者向政府问责局提起抗议诉讼,如果对政府问责局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中航航运提交相同或改进版本的抗议,这破坏了政府问责局管辖权授权的一个关键方面:“提供廉价和快速的抗议解决方案。”在目前的体制下,政府问责局无法最终解决抗议。我们还可以选择向中粮集团提出同样的抗议。政府问责局要实现其法定目的,就必须消除在中粮集团发生第二次抗议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一提议的改变将迫使潜在的抗议者选择他们唯一的缓解途径。正如专家小组所说,“抗议者可以根据不同选择的优势和劣势来选择抗议场所,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抗议者首先向该机构提出抗议。”在这方面,该小组指出,它相信“绝大多数抗议者会选择更负担得起、可预测和有效的GAO论坛。这一建议保护了选择听取抗议的论坛的权利,消除了在不同的论坛上对抗议进行诉讼而导致特别拖延的可能性,并确保GAO实现其法定目的。”

坦率地说,我对这个提议的改变并不狂热。首先,我认为提出的解决方案与假定的问题不相符。我不认为允许抗议者在政府问责局的抗议得到解决后提出单独的COFC抗议会影响政府问责局履行自己职责的能力。只要政府问责局及时解决了案件中的抗议,它就达到了法定目的——即使后来抗议者选择在另一个论坛提出抗议。

除此之外,随后向COFC提交申请的能力有助于确保抗议者得到救济。作为立法部门的一部分,GAO在技术上不能命令一个机构采取任何行动作为其投标抗议决议的一部分。相反,政府问责局只是提出建议,该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纳这些建议。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机构会遵循这些建议,但有时却不会。按照目前的情况,抗议者可以向中粮集团单独提出抗议,并寻求赔偿订单指示机构采取某种行动。如果中国粮油公司考虑政府问责局之前听到的抗议的能力被取消,理论上,一个机构可以自由地无视政府问责局的建议,而抗议者将没有任何追索权。我看不出这样的方法会有什么帮助确保对采办系统的信心

我也不相信,正如专家组所指控的那样,允许要约方在向美国政府问责局提交投标抗议后,再向中粮集团提交投标抗议,是导致收购过程“严重延误”的原因。事实上,《报告》承认,目前COFC抗议平均需要133天才能解决。考虑到COFC考虑的复杂问题,这还不算糟糕。尽管如此,中粮航运公司抗议活动造成的大部分延误,在两个方面都可归因于该机构本身。

首先,与GAO不同的是,中粮金融公司的抗议者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提出抗议,就无权自动暂停其工作。相反,抗议者必须申请初步禁令,以防止在听取抗议期间对合同采取任何行动。但正如专家小组指出的那样,“在实践中,暂停审理的需要往往是由诉讼各方在诉讼一开始就同意的,不需要正式动议。”由于机构通常同意这些停留,将任何延误归咎于抗议本身的事实是不合理的。

其次,专家小组承认,该机构在中粮航运公司抗议中的行为是其解决抗议所需时间的主要驱动因素。在该机构产生行政记录之前,不会发生太多事情。专家小组发现,平均而言,中粮集团需要大约37天,比政府问责局允许的机构时间多一周。值得赞扬的是,该小组指出,该机构“无法提供行政记录”是COFC延长时间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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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投标抗议程序是一个值得称赞的目标。但在我看来,取消要约人向GAO寻求复审的权利而且COFC并不是一个合理的提议,因为它将消除对失望的出价者的重要保护。相反,改革的努力应首先集中在中情局在抗议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包括通过持续努力改善汇报过程.最后,我希望这个建议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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