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要求考虑一些分包商的能力、经验和过去的表现

人们通常误解FAR需要采购机构须考虑要约人建议分判商的能力、过往表现及经验。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但是现在,作为一个全面的新最终规则, SBA将要求机构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小企业分包商的能力、过去的表现和经验。

许多人认为,FAR要求考虑分包商的资格,特别是过去的表现。相反,对于谈判采购,15.305 (a) (2) (3)表示机构“应该”考虑某些分包商的过去表现,但“应该”不等同于“必须”。其他一些类型的收购,比如FSS的订单,别走得那么远

虽然采购机构必须遵守其招标书中规定的基本规则,但它们对分包商资格的重要性和权重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于小企业来说,这偶尔会导致令人不快的意外:企业希望通过其分包商的能力获得高分,却发现机构有不同的看法。

在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最终规则中,SBA在确定采购机构是否会考虑分包商的资格方面进行了一些猜测。最终的规则将被编纂为13 C.F.R. 125.2(g),它说:

当一个小型企业主承包商的要约包括一个拟议的小型企业分包商团队,并在提案中具体确定了一级分包商时,机构负责人必须考虑作为团队一部分的每个一级分包商的能力、过去的表现和经验,作为小型企业主承包商的能力、过去的表现和经验,如果能力、过去的表现、小型企业的经验并不能独立地证明奖励所必需的能力和过去的表现。

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特别是因为规定要求采购机构将分包商的资格视为主承包商的资格。也就是说,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新规定有三个重要的限制。

首先,该规则只适用于提供“小型企业优惠”。大型企业无法利用这项新规定。

其次,该规则涵盖了“小型企业分包商团队”。不幸的是,SBA在随最终规则发布的评论中并没有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但似乎SBA的意图是新规则只适用于小型企业分包商,而不适用于大型企业分包商。

第三,必须在建议书中指明有关的分包商。当然,这是合乎逻辑的:采购机构没有充分的理由为一个神秘的分包商给予要约人评估信用。

尽管有这些限制,新的SBA规定无疑将有利于许多小型主承包商。新规定将于2020年11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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