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三合一”合资规则

如果你多年来参加过我的一次关于合资企业的演讲,你可能听过我站在讲台上宣布,所谓的“三进二出”合资企业规则是我最不喜欢的政府合同规则之一。如果你问我,我会说这条规则既令人非常困惑,又很容易被绕过,以至于基本上毫无意义。

也许SBA听取了我和其他强烈反对这一规则的人的意见,因为三进二的规则即将消失。自2020年11月16日起生效SBA将取代三合一规则有一个不同的、不那么令人困惑的要求——基本上是一个“两个”规则。

首先,三合一规则是一个联系规则,而不是严格限制合资企业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当违反三合一规则时,SBA可能会发现合资伙伴在所有目的上都是附属的。

隶属关系不是一件好事,但隶属于你的合资伙伴与被禁止与该合作伙伴合作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由于联营关系会导致合资企业失去小型企业的资格,因此大多数合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将三合一规则视为硬性限制(许多人已经认为它是硬性限制)。

多年来,“三两合一”规则有过几次迭代。根据截至本文发布之日(2020年10月)生效的版本,当一家合资企业赢得第一份合同时,将开启两年的窗口期。在两年的窗口期内,合资企业可以提交额外的报价,直到合资企业收到第三份报价。如果合资企业在两年窗口结束后提交报价,或者在合资企业获得三个奖励(以先到者为准)之后提交报价,SBA可能会发现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是关联的。

长期以来,“三加二”的规则一直令人困惑——尤其是“三”的部分。“三份合同”听起来很简单,但“合同”到底是什么?分包合同合格吗?商业合同?IDIQs下的订单?那全面购买协议呢,严格来说,根本不是合同?这些年来,SBA提供了一些答案,但远远不足以消除围绕该要求的困惑。

幸运的是,小企业管理局的新规定明显不那么令人困惑。新规定简单地删除了“三”部分,对合资企业的投标全面施加了两年的窗口期:

[A]特定合资实体获得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自授予第一份合同之日起,且合资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被视为该合资企业的附属机构。一旦合资企业获得合同,它可以提交自第一份合同授予之日起为期两年的额外报价。一个单独的合资企业可以在该两年期限后获得一个或多个合同,只要它在该两年期限结束前提交了包括价格在内的报价。SBA将寻找合资伙伴的附属机构,因此将汇总他们的收入和/或员工,以确定所有小型企业项目的合资企业规模,其中合资企业在第一次奖励之日起两年后提交报价。

在目前的三合一规则下,精明的合资伙伴可以通过组建新的合资企业来规避新规则规定的两年限制。在某种意义上令人瞠目结舌的情况下在美国,两家合资伙伴胜出15合同期限为四年。但这些合作伙伴很聪明:他们通过8个不同的合资实体赢得了这些合同。结果呢?没有关系!

新规定保持了轻松规避两年限制的能力。它说:

同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可以创建新的合资企业,每个新的合资企业实体可以向合资企业提交自第一份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两年的报价,但合资企业的合伙人不被视为关联公司。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同一合资伙伴之间这种长期的相互关系或合同依赖将导致他们之间的普遍从属关系。

规避条款是如此广泛,以至于规则最终只是一个小的事实上的" gotcha "是指那些不知道规则的人。两家合作业务相对较少的公司之所以被认定为关联公司,仅仅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应该在两年后成立一家新的合资企业。与此同时,两家生意做得更多的公司没有问题,因为他们跑到当地的国务卿那里(或者更有可能是去国务卿的网站)填写一页表格,注册一个新的无人实体。隶属关系会严重损害甚至摧毁一家公司的政府承包业务。在我看来,对这种琐碎的行政监管处以如此沉重的惩罚是不公平的。

撇开这一吹毛求疵不谈,在我看来,新的“二”规则比“三加二”规则有了重大改进。一个简单的两年时钟将使合资伙伴更容易理解和遵守规则。只要记住,当你的合资企业赢得第一份合同时,在日历上圈出这个两年的最后期限,因为错过这个期限可能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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