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问责局说,对分包合同的限制条款允许小企业分包

美国政府问责局称,《反垄断法》对分包合同的限制条款允许主承包商将小企业分包商计入主承包商自己的绩效要求。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GAO证实,2013年的国防授权法案允许主承包商通过包括“类似情况”分包商所执行的工作来满足分包限制条款的要求。

政府问责局的决定海运有限公司, B-409001(2014年1月6日)涉及海军采购一艘浅吃水油轮。这份招股书是作为一项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发布的。

在对竞争方案进行评估后,海军将合同授予了斯凯勒航线导航有限责任公司(Schuyler Line Navigation Company, LLC)。竞标失败的竞争者Sealift, Inc.向GAO提出了抗议。在某种程度上,Sealift辩称,斯凯勒公司不会遵守对分包合同的限制条款。海运公司声称,斯凯勒船上的大多数船员将受雇于斯凯勒的分包商爱国者合同服务公司。

政府问责局发现,斯凯勒的提案或其他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斯凯勒不会遵守分包限制条款。相反,斯凯勒公司已经肯定地保证它会遵守。

美国政府问责局随后指出,爱国者是一家小公司。GAO写道,2013年的NDAA允许Schuyler将Patriot的成本计算为自己的成本,以确定是否遵守分包限制条款:

我们注意到,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在此次采购授予前几个月通过,对小企业法案进行了修订,以规定,为了限制分包,小企业主承包商对其“类似情况”的小企业分包商所产生的成本不应被视为分包成本……因此,在这一框架下,斯凯勒的小企业合作伙伴爱国者所产生的成本,将不被视为分包,以限制分包。

GAO的评论表明,在GAO看来,小企业不需要等待FAR的修订,就可以开始利用NDAA中规定的“类似情况的实体”例外。这对小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它们可能会发现,部分依赖一个或多个小企业分包商,可以更容易地遵守分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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