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母公司不会自动导致SBA规模决定的从属关系

听证和上诉办公室(Office of hearing and Appeals),通常被称为OHA,负责审理根据1958年《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 of 1958)以及《联邦财政法》第13部分第121和134部分提出的规模决定上诉。当一个不成功的要约人提出问题,通过尺寸抗议,关于根据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对任何给定的招标的受奖人的尺寸,SBA地区办事处将审查抗议并发布尺寸决定。然后,败诉方可以向OHA上诉大小决定。

隶属关系是OHA讨论的一个常见话题。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OHA研究了非营利组织如何符合隶属关系规则的问题。既然小型企业必须是营利性实体,那么小型企业是否可以隶属于非营利母公司呢?

在最近的规模上诉中,未成功的要约方ACS Ventures提出了ACTFL专业服务公司(受奖方)规模的问题,因为该公司隶属于ACS Ventures认为的非营利性母公司。ACS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小企业管理局。SIZ-6160, 2022(2022年6月21日)。根据ACS Ventures的说法,非营利性母公司“控制[领导][获奖者]的活动,[获奖者]从收入转移税中受益。”此外,[ACS Ventures]声称,作为Awardee的所有者,非营利性母公司持有Awardee的资产并指导其活动。”ACS Ventures还声称,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标准,获奖者是一个被忽视的实体,因此,获奖者的“收入不需要缴纳无关的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原因,ACS Ventures声称受奖方实际上是非营利性的母公司,该奖项与SBA将合同授予100%小企业的意图相冲突。OHA驳回了最初的抗议,因为不成功的要约人声称提交抗议不合时宜,随后导致了上诉,但我们稍后将回到及时性问题。

在上诉中,ACS Ventures再次声称Awardee隶属于非营利性母公司。此外,ACS风险投资公司声称,母公司的非营利性地位使获奖者没有资格获得奖金C.F.R. 121.105(a)(1)该法案要求小型企业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才有资格获得SBA援助。最后,ACS风险投资公司声称Awardee与其非营利性母公司的关系使其在与其他营利性公司竞争时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

尽管ACS Ventures声称,但OHA的先例认为,“仅仅与非营利组织有联系并不意味着小企业没有资格获得小企业预留合同。”因此,Awardee与非营利性母公司的从属关系并没有使Awardee成为“小型”企业,并没有反过来使Awardee没有资格获得奖励。

所以,这意味着,为了成为合格的小企业,公司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根据SBA的规定,非营利企业不符合小企业的资格。但是小企业的母公司可以是非营利性公司。重要的是,以小型企业自诩的政府承包商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而不是以其母公司为目的。

还记得最初的解雇吗?在上诉中,OHA重申尺寸抗议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在谈判采购中尺寸抗议必须由订约官员接收不迟于获批通知书后第五天停止营业。C.F.R. 121.1004(a)(2).上诉人声称,该电子邮件本身就是一种抗议,试图克服严格的提交截止日期。然而,OHA不同意上诉人关于该电子邮件是抗议的说法,并指出它没有包含所要求的具体内容cfr§121.1007(b),这意味着上诉人的电子邮件没有“就被抗议企业的规模受到质疑的理由提供合理的通知”。

总之,一个小型企业可以有一个非营利性的母公司,只要承包商本身是为盈利而组织的。抗议者应该确保提供具体的事实来支持他们抗议的指控。仅通过电子邮件表达提出抗议的意图是不够的。

要深入了解与其他营利性小企业有关联的非营利公司之间的关系,请查看这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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