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说,过去的表现并不总是一个必要的评估因素

对于第一次尝试进入政府市场的公司来说,过去的表现似乎有点像老的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难题。有时候,如果一家公司没有良好的过去业绩记录,就无法赢得政府合同——但如果没有合同,就无法建立过去的业绩记录!随着政府的持续移动远离最低价格,技术上可接受的评估在美国,过去的表现似乎越来越重要。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总是必须把过去的表现作为一个评估因素。相反,正如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所证实的那样,在适当的情况下,采购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忽略过去的业绩。

GAO的决定探路者咨询公司, B-419509(2021年3月15日)涉及VA征求建议书,寻求承包商提供通信策略和支持服务。RFP是根据FAR部分规定的程序作为商业项目采购发布的12而且15.RFP表示,该合同将在最佳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进行,只考虑两个因素:技术价值和价格。

一个潜在的投标人,探路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GAO提交了一份中标前的投标抗议,对招标条款提出了质疑。在其论点中,探路者认为,VA拒绝将过去的表现作为评估因素是不合理的。

政府问责局解释说,作为一般事项,“确定承包机构的需求以及满足这些需求的最佳方法主要是该机构自行决定的事项。”此外,15.304 (c) (3) (3)规定“如果合同官员证明过去的业绩不是收购的适当评估因素,则不需要评估最近的业绩。”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问责局认为,退伍军人管理局在其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已经适当地记录了为什么没有必要考虑过去的表现:

在这里,退伍军人管理局记录了它的决定,并充分解释了为什么它得出结论,评估过去的表现不适合这次招标。在起草招标时,VA注意到,拟收购的通信服务类型并不特别复杂或困难,因此,只有评估每个要约方提出的技术方法才能充分说明成功履行的可能性。此外,退伍军人事务部解释说,审查通常表现良好的通信服务的过去业绩信息是不必要的,也不会产生用于评估目的的重要数据。抗议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让我们质疑该机构的结论。

GAO否认了探路者的抗议。

正如我们在这个博客上讨论过的,联邦市场的新进入者在涉及到过去的表现时有选择,比如在某些情况下,提交作为合资企业成员取得的过去业绩,或提交分包商过去的业绩.但另一种策略是寻找没有过去表现作为评估因素的邀请。随着探路者顾问案例表明,它们就在那里,甚至在一些服务的NAICS代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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