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与海外投资机构:一个警世故事

对于小型政府承包商来说,合资企业可以成为成功寻求更大更复杂机会的重要工具。作为SBA的全是小师徒计划进入第二个完整的年份,合资企业的受欢迎程度似乎正在显著增加。

但合资企业也不能不受金融监管局有关组织利益冲突的规定的影响。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政府问责局认为,如果一家合资企业的成员之一(通过参与第二家合资企业)协助准备了招标说明书,那么该机构就适当地将一家合资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

HBI-GF,合资企业, B-415036(2017年11月13日)涉及到一个工程兵团项目,为佛罗里达州奥基乔比湖的堤坝建造防渗墙。Gannett Fleming, Inc.是一家建筑公司,参与了两家合资企业:HBI-GF和GF-GEI。HBI-GF是Gannett Fleming和Hayward Baker, Inc.的合资企业。另一方面,GF-GEI是甘尼特·弗莱明(Gannett Fleming)和GEI咨询公司(GEI Consultants)的合资企业。

GF-GEI与陆军拥有一份现有的IDIQ合同。2016年3月,GF-GEI接到了一份任务订单,要求对防渗墙项目的设计阶段进行独立的外部同行评审(IEPR)。GF-GEI进行了IEPR,并对项目的设计提出了许多意见。

随后,该兵团要求为防渗墙工程的建设提出建议。HBI-GF提交了一份提案。

经过审查,兵团排除了HBI-GF的建议,因为Gannett Fleming在设计阶段早期IEPR中的作用。在解释其决定的一封信中,该机构表示,该机构已经调查了一个潜在的OCI,并得出结论,“有证据表明,OCI既有偏见的基本规则,也有不平等的机会。”

在收到兵团的信件后,HBI-GF向GAO提出抗议,质疑其被排除在外。

GAO解释说,根据FAR, OCIs“可以大致分为三类:有偏见的基本规则,对非公开信息的不平等获取,以及客观性受损。”有偏见的基本规则OCI“可能出现在一个公司,作为其履行政府合同的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为另一个政府合同的竞争设定了基本规则,例如,编写或提供输入的规格或工作说明书。”在这些情况下,“主要的担忧是,公司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扭曲竞争,使之有利于自己。”GAO审查了OCI的决定的合理性,并鼓励订约官员“在避免出现受污染的竞争方面”犯错。

在这种情况下,GAO发现军团的OCI决定是合理的,基于“15页的OCI调查备忘录……根据对参与项目的机构人员的采访;审查IEPR报告、IEPR任务订单的工作范围、基本任务订单合同和其他相关IEPR材料;以及检讨HBI-GF的建议、检讨有关的FAR条文及个案法;并咨询技术顾问和法律顾问。”

GAO指出,陆军从甘尼特弗莱明公司的一位工程师那里获得了项目设计的多项具体建议,比如核心样品的大小和人员要求。由于甘尼特·弗莱明对设计变化的建议被该机构接受,甘尼特·弗莱明处于一个“有意或无意地使竞争条款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的位置。

GAO否认了HBI-GF的抗议。

这一决定生动地说明了海外投资机构对合资企业的影响。在HBI-GF,合资企业在美国,这家合资实体没有冲突,但它的一个成员却有冲突,原因是它为另一家合资企业工作。鉴于FAR的广泛政策是避免、减轻和中和oci,这足以证明排除合资企业的建议是合理的。合资企业应了解这些规则并据此进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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