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坚持将合同授予政府雇员拥有的公司

政府问责局支持一家机构将合同授予一名现任政府雇员拥有的公司。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GAO裁定,合同官员并没有“故意”违反FAR,因为他不知道业主的就业状况。政府问责局的决定回避了一个问题:承包商被要求提交如此多的陈述和证明,为什么允许承包商隐瞒它由现任政府雇员拥有或控制的事实?

政府问责局的决定Metro Offices, Inc.,b - 408477;B-408477.2(2013年9月27日)涉及退伍军人事务部对办公酒店服务的招募。在评估竞争性提案后,VA授予Cross Acquisitions, LLC。

一个不成功的竞争者Metro Offices, Inc.向GAO提出了投标抗议。地铁公司声称,在某种程度上,这个奖励是不恰当的,因为克罗斯的主人是一名现任政府雇员。地铁引用到3.601,其中规定,除非在某些情况下,“订约官员不得故意将合同授予政府雇员或由一名或多名政府雇员拥有或实质上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该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利益冲突,并“避免政府对其员工表现出偏袒或优待”。

政府问责局承认,克罗斯的主人似乎是国防部副部长办公室的一名活跃雇员。然而,根据合同官员的陈述,政府问责局发现,“在裁决之前,合同官员并不知道建筑所有者受雇于国防部副部长办公室。”因此,政府问责局认为,“不能说合同官员‘故意’将合同授予政府雇员拥有的公司,这违反了FAR 3.601。”GAO否认了Metro的抗议。

地铁办公室案例说明了禁止向政府的员工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授予奖金的局限性。只要订约官员没有“知情”行事,一个机构很可能只要提交一份订约官员声称事先不知情的宣誓书,就能为任何此类抗议进行辩护。

我认为,“明知”的标准可能并不总是足以防止出现偏袒或优待的现象。例如,考虑一个由10人小组进行的假设提案评估。从理论上讲,即使评审小组的每个成员都知道被推荐授予该奖项的公司为政府雇员所有,只要承包官员被蒙在鼓里,该奖项也可以是适当的。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FAR 3.601不包括在承包商的陈述和认证中。毕竟,在要求承包商提交所有“代表和证书”的情况下,要求要约方声明其是否由政府雇员拥有或控制并不会特别繁琐。如果公司回答“是”,合同官员将不能做出裁决(除非FAR例外适用),因为他或她将“知道”这个问题。相反,如果承包商错误地自我证明“不”,则会对错误证明进行处罚。

FAR委员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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