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低估定价并非“不平衡定价”

在FAR下,不平衡的定价可能会增加性能风险,并可能导致政府支付不合理的高价。但在实践中,不平衡定价的概念常常被误解。

正如美国政府问责局在最近的一份投标抗议决定中所写的那样,不平衡定价并不仅仅是因为要约方的某些项目价格偏低。相反,不平衡定价要求同时低估和夸大产品线项目——也就是说,一些产品线项目看起来太高,而另一些看起来太低。

政府问责局的决定第一金融联合公司, B-415713, B-415713.2(2018年2月16日)涉及国土安全部申请管理儿童案件补贴项目。该招标是作为小型企业发布的,并考虑将合同授予提供最佳价值的要约方,考虑三个因素:技术优点、过去的表现和价格。招标显然要求要约人的报价方案中包括按合同项目编号列出的细目。

在评估提案后,该机构将合同授予FEEA托儿服务公司。随后,第一金融联合公司(First Financial Associates, Inc.)向GAO提出了抗议。FFA对该机构评估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质疑。在其挑战中,FFA声称FEEA的定价不平衡,因为FEEA据称将一些CLINs的定价“极低”。

政府问责局写道:“平衡定价存在于一个或多个项目的价格被显著夸大或低估的情况下,尽管有一个可接受的总评估价格(通常是通过对一个或多个其他项目的定价过低而实现的)。”要在不平衡定价指控中获胜,“抗议者必须证明所谓的不平衡提案中的一个或多个价格被夸大了;仅仅表明提案中某些项目的价格被低估是不够的。”

美国政府问责局解释说:“尽管低估和高估价格都与不平衡定价是否存在的问题有关,但在不平衡定价背景下评估的主要风险是高估价格所带来的风险,因为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并不是不适当的,本身也不会建立(或创造)不平衡定价的固有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FFA只是声称FEEA的一些CLIN价格被低估了;FFA没有指控任何获奖者的CLIN价格被夸大了。”因此,“FFA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依据来质疑该机构未能确定不平衡价格的价格评估。”

在政府合同的竞争世界中,竞争对手相互质疑对方的定价是很正常的,当竞争对手的定价出现可疑时,“不平衡定价”就是其中一个经常被抛出的术语。但是第一金融公司抗议表明,仅包含低估CLINs的提案并不是不平衡的——相反,不平衡的定价需要同时低估和夸大产品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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