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机构可以考虑外部过去的业绩信息

当一个机构要求要约人提供过去业绩证明时,通常不排除该机构考虑外部过去业绩信息。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GAO证实,一家机构过去的业绩评估可能包括要约方提交的过去业绩参考资料之外的信息,而且该机构可以使用任何负面的过去业绩信息来降低要约方的评分。

政府问责局的决定法塔尼胶印机, B-415308(2017年11月20日)涉及美国国际开发署的印刷服务招标。征集书要求在“最佳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奖励。在其评价中,该机构将考虑若干因素和次因素,包括过去的业绩。招标要求出价人提供至少五份过去的业绩证明。

法塔尼胶印机提交了一份提案。法塔尼的推荐信包括五封过去的业绩推荐信。五封推荐信都给了法塔尼积极的评价。

在评估中,美国国际开发署审查了法塔尼的五封信,并联系了其中三封推荐信。美国国际开发署还联系了法塔尼提供的五个人之外的人。其中一些消息人士对法塔尼的评价是负面的。部分基于这种担忧,美国国际开发署对法塔尼过去的表现只给了5分(满分为15分)。美国国际开发署以更高的价格将合同授予了竞争对手。

法塔尼向政府问责局提出了抗议,并提出了几个问题。在指控中,法塔尼认为,该机构联系更多的过去业绩推荐人是不适当的,因为招标没有明确允许这样做。

GAO不同意这种说法。“与法塔尼的观点相反,”政府问责局写道,“一个机构通常不被排除考虑任何相关的过去业绩信息,无论其来源如何。”因此,“该机构在征求法塔尼提案中列出的以外的其他过去业绩推荐人时,其行为是合理的,尽管该征求没有明确规定该机构可以寻求其他过去业绩推荐。”

政府问责局否认了这一抗议。

当一家机构要求你提供过去的业绩证明时,这对要约人来说是一个展示自己最好一面的好机会。但是,正如法塔尼胶印机案例表明,仅仅因为一个机构要求推荐信并不意味着该机构不能考虑其他过去的业绩信息。如果机构愿意,它通常可以从其他来源考虑过去的业绩信息,只要这些信息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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