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原谅的拖延:政府未能延期是“建设性的加速”

联邦承包商经常发现自己无法在商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合同的履行。那么,如果延迟不是双方的过错,但政府拒绝延长履约期限或提供不充分的延长,会发生什么?

IAP全球服务公司.(ASBCA第59397、59398及59399号)根据“建设性加速”的法律理论,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对IAP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负有责任,因为尽管有可原谅的延误,但该兵团坚持及时交付合同。

根据合同,IAP将为阿富汗的前沿军事基地提供发电厂和服务。阿富汗采购中心历来通过巴基斯坦将用于采购的设备运入阿富汗。

IAP根据合同提交了至少三个交货订单的建议。在IAP对每一份交付订单的建议中,IAP解释说,它将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一个分配点获得发电机,并通过巴基斯坦路线运输。更具体地说,IAP表示,它将“根据边界和运输路线的情况,在动员前45-90天将他们的设备运送出去”,或者“电力设备(将)通过地面运输,然后用卡车运送到现场”。政府承认,这些建议考虑使用巴基斯坦路线。

IAP最初收到了三份合同交付订单,其中一份是10兆瓦的发电机组,一份是15兆瓦的发电厂,一份是12.5兆瓦的发电机组,每一份都在阿富汗的前沿作战基地交付。每个订单的交货订单的履约期限为365天。在收到三份合同交付订单后,巴基斯坦关闭了边境,以回应美国和北约的军事攻击。边境关闭了7个月。

在关闭巴基斯坦边界的第二天,IAP通知订约官员,关闭影响到IAP的交付时间表,并要求给予指导。IAP随后要求订约干事作出交货时间表调整,并建议使用空运(估计费用增加1 180万美元)或通过北方分销网络(通过多个其他国家,费用增加100多万美元)交付两份订单。负责合同的官员只是简单地回答说,合同是固定价格的,并且“52.247 -34(目的地离岸价)管理设备的运输。”在随后的电话交谈中,订约官员通知IAP,不会批准延期,如果IAP未能在最后期限前履行,它将违约。基于这些通信,IAP选择通过NDN路线发货。

随后发生了关于延迟的可原谅性的辩论,订约官员继续要求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并以违约相威胁。在这场辩论中,政府可能忽略了这一点52.249 -14在美国,“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是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则延误是可以原谅的。后来认识到这一标准,政府改变了立场,同意关闭边境是可以原谅的延误,但仍然坚持认为延误是不可赔偿的,IAP只有权延长时间。

IAP随后为每一份交货订单提交了经认证的索赔要求,总额超过1 100万美元。兵团否认了这一说法,IAP及时向ASBCA上诉。在IAP的论点中,IAP声称政府建设性地加速了IAP执行所有三个任务订单,因为在巴基斯坦关闭与阿富汗的边界后,政府未能及时批准其延期请求。

ASBCA写道:“建设性加速通常发生在政府要求遵守原始合同截止日期时,尽管承包商有可原谅的延迟。”在这种理论下,赔偿是在合同变更条款下产生的。ASBCA继续写道:

为确立因加速而产生的赔偿权利,承包商必须证明:

(1)承包商遇到了根据合同可以原谅的延误;(2)承包商及时、充分地提出了延长合同进度的要求;(3)政府拒绝承包商的延期要求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4)政府坚持在一段较短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而该期限应考虑到可原谅的延误期,在此之后,承包商通知政府,它将所谓的加速命令视为合同的建设性变更;(5)承包商被要求花费额外的资源来弥补损失的时间,并保持按计划进行。

在这里,ASBCA持有,IAP建立了这些项目。具体来说,政府自己承认,IAP经历了一个可以原谅的延迟。IAP通知订约官员,边界关闭延误了IAP的发电厂设备运入阿富汗,IAP预期会调整时间表。尽管有这一要求,订约干事以合同的固定性质为由拒绝延期,并重申不能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任务将构成违约。ASBCA指出,当政府允许延期75天时,IAP已经采取了非常措施,通过更昂贵的NDN路线运输发电机,以保持按计划进行。

ASBCA认为,“当政府未能及时批准延期以充分解释延误时,它就加速了绩效。”因此,“IAP有权得到公平的调整,偿还它在遵守加速命令中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

联邦政府承包商可能会发现,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作为IAP全球然而,当可原谅的延迟出现时,承包商可能不必支付账单,而政府要求在原始时间框架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