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确认创新工作:机构适当承认合同买方为受奖人

《反转让法案》(41 U.S.C.§6305)禁止将政府合约或政府合约的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然而,政府机构认识到,承包商有时会被购买、出售、合并,或者只是遇到他们想要或有必要将政府合同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邦采办条例》(FAR)规定了一个更新程序,为承包商提供一种转让政府合同的方法,而不与《反转让法》中的禁令相冲突。更新过程的最终目标是成功转让合同,并使政府承认一个新的承包商作为转让合同的利益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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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抗议者身份必须与提议者身份匹配

为了抗议政府问责局的采购,抗议者必须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利害关系方是指“其直接经济利益将因合同授予或未能授予而受到影响的实际或潜在投标人或要约人”。

但抗议人士的身份是否必须与采购下的要约人相同?政府问责局最近就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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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GAO提交投标抗议之前,请获得您的创新

只有“感兴趣的一方”才能提出GAO投标抗议。这通常意味着,抗议者必须是在合同授予中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际或潜在投标人或要约人”。

你可能会问: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要约人在合同授予的结果中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这是有可能发生的——而且可能是相关的创新。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政府问责局认为,未决的更新意味着抗议者没有达到提出抗议的必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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