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CA上诉被驳回,因为承包商是联邦快递提出的,而不是美国邮政提出的

正如新闻媒体详细记录的那样,美国邮政服务计划周六停止送货为了省钱。由于美国邮政面临财务和客户服务困境,难怪许多政府承包商依赖竞争对手联邦快递递送重要的包裹。

但是当我们提起合同上诉的时候民事合同上诉委员会在美国,承包商在打电话给联邦快递之前可能要三思。正如一个不幸的承包商最近发现的那样,由于CBCA规则中一个神秘的(在我看来,不公平的)条款,通过美国邮政发送的包裹被认为是在邮戳日期及时向CBCA提交的,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发送的包裹——包括联邦快递——直到它在华盛顿特区的CBCA办公室实际收到才被认为是提交的。

CBCA的决定托拜厄斯Schunck, CBCA No. 3079 (2013)涉及GSA的相机在线拍卖2012年8月14日,GSA的合同官员发布了一项最终决定,拒绝了Tobias Schunck要求退还购买价格的要求。舒克于8月15日收到了裁决。合同官员告诉施恩克,他有90天的时间向CBCA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13日,Schunck先生通过隔夜联邦快递向CBCA发送了上诉通知。上诉通知是在11月14日收到的,也就是施恩克先生收到最终决定后的91天。

在回应GSA的驳回动议时,申克辩称,上诉是及时提出的,因为他是在11月13日,也就是第90天,用联邦快递(FedEx)发出的。CBCA驳回了这一论点,基本上得出的结论是,施恩克因为使用联邦快递而不是美国邮政而放弃了上诉。

CBCA指出《董事会规则》第1(b)(5)(i)条状态:

除上诉通知书或判判讼费及其他开支的申请外,任何文件都是在城规会工作时间内由城规会书记办公室收到时存档。上诉通知书或要求判给讼费及其他开支的申请,是在城规会书记办事处收到上诉通知书或申请的较早日期存档,如以邮寄方式送交城规会,则是在将上诉通知书或申请送交城规会的日期存档。美国邮政总局邮戳应作为与之相关的文件于邮戳日期寄出的初步证据。

引用CBCA之前的决定,CBCA写道,“邮寄”意味着“将上诉通知交由美国邮政管理局保管”。委员会继续说,“[a]没有由美国邮政服务转递的上诉,如本案,在委员会收到时即被视为已提交。”

CBCA总结道:“在联邦快递发出的通知到达董事会之前,在收到CO的决定后91天。现在要赋予委员会对上诉的管辖权已经太晚了。”加拿大CBCA驳回了施恩克的上诉。

我看不出有什么好的理由,为什么上诉的及时性应该取决于承包商是选择使用联邦快递、美国邮政还是其他一些普通的承运人。事实上,如果施恩克使用美国邮政,他的上诉可能要到最终决定的92或93天后才能提交给CBCA,但仍然会被视为及时处理。不合逻辑的是,这条规则似乎鼓励承包商选择一种可以说是更慢的交付方式。

为了公平起见,我希望CBCA将重新审视其及时性规则。与此同时,对于最后一刻提交CBCA的人来说,从托拜厄斯Schunck这种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当及时性可能是一个问题,使用美国邮政。只是不要指望周六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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