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 OHA:外国子公司是“小企业”

当许多人想到小型企业联邦承包商时,他们可能会想到当地企业,而不是外国实体的子公司。但这种印象并不总是准确的——联邦承包商的小企业通常不完全符合当地夫妻店的模式。

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条例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为了符合大多数联邦合同规定的小企业资格,一家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只要符合某些标准。这一点最近得到了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的肯定,当时它发现一家国际大企业集团的国内子公司符合小企业的资格。

环球峰会有限公司的规模吸引力, SBA编号。siz - 5804 (2017)在美国,OHA考虑了关于规模决定的上诉,认为LORENZ国际是FDA采购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的合格小企业。考虑的问题之一是LORENZ作为一家所谓的外国公司的资格。

LORENZ是LORENZ Archiv的美国子公司,LORENZ Archiv是一家德国公司,在德国、加拿大、印度和英国也拥有子公司。根据抗议者(Global Summit, Inc.)的说法,由于这个家族公司进行的大部分业务都发生在美国以外,根据SBA的规定,LORENZ不是合格的小企业。

条例,在相关的部分,定义了符合小型企业管理局资助资格的小型企业(包括参与小型商业承包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实体,营业地点在美国,主要在美国境内经营,或通过纳税或使用美国产品、材料或劳动力对美国经济做出重大贡献”。13 C.F.R.§121.105(a)(1)

引用这一定义,OHA写道,它“早就认识到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并不禁止外资小企业参与小企业备用计划,前提是该小企业总部设在美国,并对美国经济做出贡献。在这种情况下,LORENZ提供了证据,表明它在美国有一个地点,“并通过支付美国税款和雇佣美国工人对美国经济做出了贡献。因此,OHA认为,LORENZ有资格成为“小型企业,有资格获得SBA的援助”。

LORENZ的母公司和姐妹公司呢?SBA地区办事处认为他们是附属机构,但认为这些附属机构并没有导致LORENZ超过适用的规模标准。全球峰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地区办事处的计算是错误的。

OHA拒绝了全球峰会的呼吁,并肯定了SBA的规模决定。

最基本的是,SBA的规定旨在促进小企业参与联邦合同项目。全球峰会这表明,即使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小型分支机构也鼓励这种参与,只要这些企业在美国设有办事处,并为美国经济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