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造商规则:外国制造的产品不合格

根据非制造商规则,如果承包商提议销售外国制造的产品,就不符合小企业的资格——即使承包商本身远远低于征集的500名员工规模标准。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SBA听证和上诉办公室认为,承包商没有资格获得小型企业预留制造产品的合同,因为这些产品将在土耳其制造。

OHA的决定Novex企业的规模吸引力, SBA编号。siz - 5637 (2015)涉及陆军采购M3加热器。该招标是作为NAICS代码334419(其他电子元件制造)下的小型企业发布的。

诺威克斯企业提交了一份提案。诺威克斯在其提案中表示,它将与位于土耳其的制造商Menatek Yedek Parca International合作。美纳泰克将生产加热器,诺威克斯将卖给陆军。

陆军认为Novex不负责任,并要求SBA进行合格证书审查。SBA地区办公室随后通知Novex,规模确定将与COC审查一起进行。

在完成审查后,SBA地区办公室发布了一份规模决定,认为诺威克斯没有资格授予陆军合同。地区办事处解释说,为了有资格获得提供制成品的小型企业专款,主承包商要么必须制造所采购的最终产品,要么必须遵守非制造商规则。反过来,非制造商规则规定,除其他事项外,非制造商必须“供应在美国制造的小型企业制造商、加工商或生产商的终端产品”,或者获得SBA豁免该要求。

在诺威克斯的案例中,地区办公室发现美纳泰克将生产加热器。Menatek是一家土耳其公司,将在土耳其生产这种加热器。因此,诺威克斯不具备非制造商的资格。

诺维克斯向OHA提出了尺寸上诉。Novex辩称,部分原因是它只有“一两个”员工,远远低于NAICS代码334419规定的500名员工规模标准。

OHA拒绝了诺威克斯的说法。OHA解释说,当一家公司打算获得非制造商资格时,它必须满足非制造商规则的所有要求,即使公司本身的员工人数低于500人:

最后,上诉人提出,鉴于上诉人只有“一两个”雇员,地区办事处如何确定上诉人没有资格进行此次采购。然而,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小企业,获得专为小企业而设的制造或供应合同,主承包商要么必须是被收购的最终产品的制造商,要么必须遵守非制造商规则。在这里,地区办事处发现——上诉人没有异议——梅纳泰克,而不是上诉人,将生产M3加热器。地区办事处还发现——上诉人再次没有异议——上诉人不符合非制造商规则测试的第四个要素,即要求提供在美国制造的小型企业制造商的最终产品。因此,虽然上诉人本身显然是一家小型企业,但上诉人没有资格进行此采购,因为上诉人不生产最终项目或遵守非制造商规则。

OHA拒绝了诺维克斯的上诉。

Novex决定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它需要超过一定的员工数量才有资格成为非制造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家公司不自己生产产品,它必须满足非制造商规则的所有要素,才有资格获得奖励——即使该公司本身只有“一两个”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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