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讨论这个吗?代理商必须与竞争范围内的所有要约人进行谈判

如果你谷歌“GAO讨论”,你可能会看到大量关于“有意义的讨论”的结果。除此之外,来源选择当局(SSA)还被赋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尽管sa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但仍有一定的界限,它们必须在其中工作。这些界限是以贯穿FAR和其他采购规则的公平原则为前提的。特别是,讨论进程必须符合这些界限。讨论允许所有仍在考虑授予的要约人有平等的机会来解决缺陷、弱点和过去的不利业绩信息。但是,如果承包机构只与一个要约人进行讨论,而这个要约人恰好也是受奖人呢?

讨论由远§15.306 (d)以及“当代理机构与要约人沟通,目的是获取确定要约的可接受性所必需的信息,或为要约人提供在某些重要方面修改或修改其提议的机会时”。海湾铜船维修公司., B-293706.5(2004年9月10日);15.306 (d)。合同可以在不进行讨论的情况下授予,但招标必须说明这一意向。如果机构对讨论敞开大门,并认为有必要进行讨论,则必须在合同文件中包括理由。

在Rice Solutions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或机构)发布了一份征求书,声明它计划在不进行讨论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但该机构保留在认为必要时进行讨论的权利。Rice Solutions有限责任公司, B-420475(2022年4月24日)。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收到了三份征求建议书,由该机构的技术评估小组进行了审查和评级。抗议者“赖斯解决方案”被确定为该奖项的第二选择,但该机构只与最终获奖者进行了讨论,并要求获得最佳和最终的报价。

最终获奖者被允许提交一份修改后的提案,作为其最佳和最终报价。这一最佳和最终的报价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原子能机构的理由是,赖斯方案公司的建议以及第三个要约人的建议在技术上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原子能机构认为不需要与除受奖人以外的任何人进行讨论。该机构还声称,当它只允许最终获奖者提交修改后的提案时,没有造成竞争偏见,因为Rice Solutions不在竞争范围内。

然而,FAR 15.306(d)要求机构让所有被发现在竞争范围内的要约人参与讨论。虽然该机构声称Rice Solutions不在竞争范围内,但并没有这样的文件。政府问责局声明,“在这里,正如在这里,没有记录或证据表明该机构建立了一个竞争范围,我们不会推断存在一个事实上的竞争范围,以确认机构在进行讨论时遗漏了要约方。”因此,没有文件显示竞争性范围的建立,原子能机构无法证明将赖斯解决方案排除在讨论之外是合理的。

此外,政府问责局在以不合理讨论为由审查抗议时,将调查抗议者是否已经证明,如果提案只是被纳入有意义的讨论,“本可以修改提案,使其有很大机会获得该奖项”。政府问责局发现,如果该机构已经完成了竞争范围的确定,并且该机构让大米解决方案参与了讨论,那么大米解决方案可能已经在竞争范围内。但该机构什么都没做,为此,GAO持续抗议大米解决方案。

那么我们从中得到了什么启示呢?三件事:

首先,政府问责局不会设立事实上的有竞争力的范围,如果机构自己没有这样做;

其次,如果竞争范围尚未确定,代理机构必须将所有要约人纳入讨论;而且

第三,讨论(虽然不是必需的)有可能决定一份要约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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