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说,抗议拟议的纠正措施为时过早

当一个机构对投标抗议采取纠正措施时,该机构自愿同意做一些事情(例如重新评估提案,重新开始讨论,甚至取消招标)来解决抗议中发现的所谓问题。纠正措施非常普遍:在2016财年,超过23%政府问责局的投标抗议导致了纠正措施。

但是,如果抗议者不喜欢该机构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范围,会发生什么呢?正如政府问责局最近的一项决定所表明的那样,纠正措施本身可以被抗议,但挑战一个机构的纠正措施可能是一场艰苦的战斗。

博思艾伦咨询公司B-414822.5(2017年10月13日)涉及对陆军研究、发展和工程司令部软件工程理事会要求的GSA采购支持服务的抗议。雷声公司被指定为任务订单的明显成功要约人,博思艾伦汉密尔顿公司对此表示抗议,声称雷声公司存在明显的组织利益冲突,并且在价格和技术方案的评估方面存在问题。

双方随后参与了结果预测替代争议解决方案,其中GAO表示可能会维持抗议。GSA随后采取了纠正措施。GSA向GAO提交了一份纠正措施通知,该通知解释了其拟议的措施如下:

GSA打算审查其对组织利益冲突(OCI)分析的范围,并纠正和/或补充该分析和/或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行动,以确保OCI分析充分解决OCI所关注的客观性受损问题,或以其他方式满足《联邦收购条例》第9.5部分。

GSA还表示,它将审查评估记录,以确保雷神公司和BAH公司得到平等的评估。如果出现差异,GSA将重新评估提案并做出新的最佳价值判定。

BAH反对提出的纠正措施,认为它“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也没有承诺该机构解决抗议者提出的问题。”尽管如此,政府问责局还是将抗议视为学术抗议。GAO确实建议BAH,如果对纠正措施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提出抗议。

在GAO被解雇三天后,BAH向GAO提出了抗议,对纠正措施的条款提出了质疑。具体而言,BAH对GSA在其提出的纠正措施中反复使用“和/或”以及GSA表示将“在认为必要时采取其他行动”的事实提出了异议。根据BAH的说法,这些宽泛的声明并没有要求GSA采取任何具体的纠正措施。

政府问责局不同意。正如政府问责局解释的那样,抗议纠正措施的法律标准很高:

作为一般规则,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采取纠正行动时,该机构确定这种行动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竞争。一个机构的纠正行动不需要解决每一个抗议问题,但必须通过批准所要求的救济来使抗议具有学术意义。实施纠正措施的细节在订约机构的合理自由裁量权和判断范围内,我们不会反对任何特定的纠正措施,只要纠正导致该机构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是合适的。

在BAH提出抗议的背景下,GAO对GSA提出的纠正措施感到满意。正如政府问责局所解释的那样,“我们并不认为GSA可能会采取‘它认为必要的其他行动’的声明意味着该机构可以选择完全忽略该机构通知中确定的OCI和技术评估问题。”此外,GAO得出的结论是,BAH的论点“只是预测了该机构的不利行动”,这是推测性的。因此,GAO认为BAH的抗议为时过早。

有趣的是,联邦索赔法院偶尔会对拟议的纠正措施进行比GAO更严格的审查。例如,在戴尔联邦系统公司诉美国, 133美联储Cl. 92 (2017)之后,法院下令实施一项拟议中的纠正行动,并写道,该机构拟议中的行动相当于“一种既没有记录也没有法律支持的纠正行动的鲁莽做法”。虽然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尊重这一领域的机构,但对于质疑纠正行动的要约人来说,法院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那么,这对抗议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呢?简而言之,政府问责局赋予各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制定和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纠正措施,在政府问责局面前对纠正措施的挑战很可能被视为为时过早而被驳回。因此,抗议者可能赢得了抗议战斗,却在纠正行动中失去了抗议战争。此外,对拟议的纠正措施感到担忧的抗议者可能希望考虑向(可能)更容易接受的联邦索赔法院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