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机构合理要求简历,签署的聘书

你从竞争对手的员工那里获得简历和签署的意向书有多容易?

如果你的回答是“不太”,那么你并不孤单。一家小型企业承包商海事研究所(Maritime Institute Inc.)最近抗议了海军招聘的条款,抱怨该招聘不合理地迫使海事公司从潜在员工(包括海事公司打算雇用的任何在职人员)那里获得简历和签署的承诺函。然而,根据政府问责局的说法,海军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尽管对现任者有任何竞争优势。

政府问责局的决定海事协会, B-407254(2012年11月20日)涉及海军的一家小企业,专门为平民海员提供后勤培训。招标要求出价方提供13名关键人员,并规定了这些人员的最低资格。该招标声明,提案必须包括所有拟议的关键人员的简历,以及任何尚未被要约方雇用的个人的签署意向书。

海事研究所公司在中标前向GAO提出了投标抗议,对招标条款提出了质疑。海事公司表示,当它与现任员工联系时,海事公司被告知,现任员工不能提供简历或承诺书,因为这违反了现任员工的雇佣合同。

海事辩称,尽管它可以招聘非在职人员来填补关键职位,但由于缺乏经验,非在职人员将不那么理想。海事公司认为,如果没有能力为现任员工提供服务,它就无法为政府提供最佳价值,而且对简历和承担书的要求给现任员工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海事公司还辩称,这一要求与13495号行政命令(服务合同下合格工人不被取代),该法案制定了一项政策,要求后续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雇佣现有的服务员工。

政府问责局写道,该机构对简历和签署承担书的要求是合理设计的,以“确保拟议的关键人员……是合格的,然后确保评估所依据的关键人员能够胜任工作。”政府问责局驳回了抗议活动中有关13495号行政命令的部分,并写道:“遵守行政命令是一个涉及行政部门政策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会审查。”GAO否认了Maritime抗议的其余部分。

对我来说,海事学院政府问责局的决定提出了一个棘手的平衡问题。一方面,很难反驳这样一种主张,即采购机构应当能够要求要约人证明提议的人员实际上能够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无论要求有多合理,似乎都有一点不公平,这似乎有利于现任承包商。

如果FAR理事会采纳了实施13495号行政命令的条款(这应该在几年前就已经发生了),那么GAO的立场是否会改变将会是一件有趣的事情。毕竟,如果向在职人员提供真诚的报价是一项合同要求,那么像Maritime这样的承包商可能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无法提供现任人员的简历和承诺书,但在法律上也无法提供任何其他人作为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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