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支持机构40%的小企业分包目标

美国联邦索赔法院驳回了对运输安全管理局建立40%小企业转包目标的质疑,该目标以总合同价格而不是总转包金额来衡量。

一线运输安全局诉美国案,不,。12 - 601 - c (2012)在美国,法官托马斯·惠勒(Thomas Wheeler)驳回了有关TSA的40%小企业分包目标是不合理的,与FAR相反,并且不恰当地建立了部分小企业预留的论点。

第一线运输安全本案涉及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TSA)在密苏里州堪萨斯城国际机场(恰好是我的家乡机场,这与本案无关)征集乘客和行李检查服务。该招标建立了40%的小企业分包目标,由要约人的总合同价格衡量。

一线运输安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裁决前投标抗议,挑战了小型企业分包的目标。

Firstline认为这违背了目标52.219到9而且FAR子部分19.7该标准以分包总额的百分比来衡量小企业的目标,而不是合同总额。Firstline还认为,该目标限制了充分和公开的竞争,并不恰当地创造了部分小企业的搁置,与此相反19.502 - 3(一个)以及《承包竞争法》。最后,Firstline公司认为TSA没有充分分析40%标准的可行性,也没有充分分析40%标准对成本和性能质量的影响。

惠勒法官驳回了这些论点。

首先,惠勒法官认为,尽管FAR 52.219-9和FAR子部分19.7以分包总金额的百分比来描述小企业目标,但“FAR中没有任何内容肯定地禁止机构以合同总价值来确定此类目标。”惠勒法官同意政府的观点,即采用基于合同总价值的分包目标是TSA合同自由裁量权的允许行使。

其次,惠勒法官写道,一线公司关于限制竞争的论点缺乏依据,“因为40%的标准是一个目标,而不是要求。”此外,惠勒法官认为,“要约并没有人为地限制要约人的范围;相反,它只是重新配置了潜在出价方必须遵守的竞争条款。”

最后,惠勒法官驳回了TSA在采用40%目标之前需要分析其可行性的观点,他写道,仅仅因为FAR“提供了一套‘后端’标准,订约官员必须根据该标准评估拟议的分包计划,并不一定会迫使机构得出结论,即必须在招标的‘前端’肯定地研究这些考虑因素。”法院驳回了一线公司的投标抗议。

第一线运输安全Case表明,采购机构有权制定雄心勃勃的分包目标——包括基于合同总价值的目标。对于小型分包商来说,这是一场胜利,不过胜利有多大还有待观察。答案取决于能否实现40%的目标第一线运输安全仍然是一个例外,或者TSA和其他采购机构是否利用本案提供的灵活性,在其他采购中实施积极的小企业分包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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