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方只提供合作协议的第一页,获得“边缘”分数

一个要约人只向采购机构提供了其与拟议分包商的合作协议的第一页,结果在小企业参与因素上获得了“边际”分数。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联邦索赔法院认为,该机构合理地降低了要约人的级别,因为该机构未能提供其完整的团队协议,称该机构正确地确定了它无法确定分包商将执行哪些工作。

法院的决定ATSC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诉美国, 18-1595C (2019)涉及一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多重IDIQ招标。根据IDIQ合同,中标公司将为美国陆军提供非标准旋翼飞机的全球后勤支持服务。

征集要求对包括“小企业参与”在内的六项标准进行评估。在小型企业参与因素下,所有要约人都必须根据执行示例任务订单提交小型企业参与计划。要约人必须确定他们将用作分包商的每一家小企业。除其他要求外,指示要约方提供界定分包商工作的团队协议副本。

ATSC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是提交提案的10个要约人之一。ATSC建议使用17个分包商,都是小企业。ATSC已与所有17个分包商签署了团队协议,这些协议长达11至15页。然而,ATSC在其提案中只包括每个合作协议的第一页。

陆军给ATSC的“小企业参与”打了一个“边缘”分,尽管ATSC的所有分包商都是小企业。陆军认为,ATSC的合作协议的第一页不足以“确定分配给小企业的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陆军担心,它无法确定“小型企业是被用于技术工作,还是被降级到低级任务。”

在进行最佳价值权衡后,陆军通知ATSC,它将不包括在竞争范围内。ATSC随后向法院提出了抗议。ATSC声称,陆军错误地在小企业参与因素上给ATSC一个“边际”评级。

法院指出,根据招标,团队协议将“包含一份工作说明,定义分包商将执行的工作”。法院接着说:

ATSC没有遵守关于团队协议的征集要求。其不完整的团队协议没有显示招标所要求的分配给小企业分包商的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尽管事实是,理智的人可能不同意ATSC是否充分遵守了征集,但根据适用的审查标准,法院不能说陆军不合理地将ATSC的不完整提交认定为重大弱点。

法院驳回了ATSC的判决动议,并做出了有利于陆军的裁决。

FAR和SBA的规定都不要求书面的团队协议。不过,根据我的经验,采购机构越来越多地要求要约人在提交提案时提交书面合作协议。团队合作协议有助于机构确认拟议的分包商确实致力于项目,以及这些分包商将执行哪些工作。

电视航空在美国,要约方只提交了部分合作协议,这让该机构无法确定分包商将执行哪些工作。虽然大多数供应商可能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但即使是一份完整的团队协议也可能无法满足对分包商将执行的工作感兴趣的机构。

根据我的经验,许多团队协议在涉及工作陈述时都非常模糊——通常只提供“待定”。如果一个机构想要确定分包商要做什么工作,“待定”不太可能解决问题。

对于主承包商来说,电视航空不仅仅是提供整个合作协议,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提醒,要确保合作协议的实质内容允许该机构完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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