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的合资企业可以是“制造商”的SBA规模的目的

当小型企业根据带有制造NAICS代码的合同向政府销售产品时,小型企业必须是产品的“制造商”,或者单独符合nonmanufacturer规则.反过来,非制造商规则要求主承包商的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而制造商可能符合更大的规模标准——有的甚至达到1500人。

但是,如果一个没有人参与的合资企业本身不生产任何产品,而是依赖于个体创业者来生产被征集的产品呢?它是否也必须遵守非制造商规则下的500名员工规模标准?或者合资企业可以被视为有关产品的“制造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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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知道的5件事:SBA对制造商的定义

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举例来说,要约人若要符合专设或唯一来源合约规定的小型企业资格,则要约人通常必须是最终产品的制造商或符合nonmanufacturer规则

这篇文章将讨论5件你的小企业应该知道的事情,作为一个符合SBA规则的制造商;在以后的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非制造商规则。

让我们开始吧:以下是你应该知道的关于SBA定义的5件事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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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需要两家小型制造商

当一个机构获得制成品或供应品时,根据FAR的“两项规则”,该机构不必放弃对小企业的招标,除非该机构有合理的期望收到小企业提供两家或更多小型制造商产品的报价。

GAO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强调了FAR中一个鲜为人知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两个规则”不适用于对超过15万美元的制成品的收购,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型非制造商企业可能提交报价,但小型非制造商企业不会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型制造商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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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制造商规则:提案后的替换无效

除其他事项外,非制造商规则要求主承包商供应小型企业制造商的终端产品,或获得SBA豁免该要求。非制造商规则的合规性将在最终提案发布之日起确定,随后的制造商转换将不被SBA认可。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认为,SBA在评估潜在主承包商的非制造商规则合规性方面犯了错误,因为有问题的小型企业终端制造商直到主承包商的提案提交后很久才向主承包商提供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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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A OHA确认,没有批发商NAICS代码用于预留合同

联邦机构必须根据适当的制造或供应NAICS代码对物资采购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批发贸易或零售贸易NAICS代码。

在最近的NAICS代码上诉裁决中,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确认,供应采购不应该被归类为批发或零售贸易NAICS代码,并拒绝了潜在要约方的要求,该机构应该为招标分配批发贸易NAICS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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