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规则打压合资企业明确的控制要求

小企业管理局是新成立的规则关于Mentor-Protégé程序的整合包含了很多更新。其中之一是合资企业主要成员对合资企业的控制程度。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SBA现在表示,牵头企业不必像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过去建议的那样拥有明确的控制权。合资企业的其他合作方在合资企业中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有多少发言权呢?

今年年初,我们写了关于OHA决定涉及一个残疾老兵的合资企业。上述合资企业需要在某些行动上取得一致同意,包括批准项目投标;与政府签订合同;签订超过50万美元的分包合同;发生债务(应付贸易或租赁除外);发生超过预算百分之五的费用;和解诉讼。

OHA决定,SDVOSB的领导者必须对合资企业拥有“明确”的控制权。一致同意要求意味着SDVOSB没有明确的控制权,因此合资企业被认为没有资格作为SDVOSB被授予。

好吧,小企业管理局的新规定已经对合资企业的明确控制权的概念进行了调整,尽管语言不是非常清楚。

新规定规定,非管理合资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合资企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特别是,“按照商业惯例,合资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参与合资企业的所有公司治理活动和决策。”

因此,SBA将允许合资企业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就像在商业领域通常允许的那样。如果有的话就好了,但SBA在规则中没有定义这些术语,也没有提供任何注释来解释它们的含义。

然而,似乎很明显,SBA想要有效地推翻牵头企业必须拥有完全和“明确”控制权的概念。由于法规没有定义这些术语的含义,最终将由SBA地区办事处和OHA来定义它们。

在那之前,最好的做法是谨慎,因为法规没有提供公司治理和商业惯例决策的例子或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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