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增加了关于分包限制的合规规则

最近,SBA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澄清了围绕分包规则限制的一些谜团。新规则,将于2019年12月30日生效,为承包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方针,同时还创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定义,如下所述。

我强调了四个领域,在这些领域,新规则将改变遵守分包限制的某些方面。

订约官员对分包遵守情况监测的限制

SBA的规则现在规定,合同官员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信息,以证明遵守分包限制。这并不是真正的变化,因为承包官员一直负责分包限制的遵守,但它反映了新的重点,即承包官员在执行限制时应该寻找什么。

在对最终规则的评论中,小企业管理局承认,虽然订约干事监测对分包限制的遵守情况,但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则可以更好地界定如何衡量遵守情况。这些规则的变化可能会导致订约官员的执法行动增加。

有一件事被增加了——明确的语言,“合同官员有自由裁量权要求承包商提供信息,以证明他们遵守了分包条款的限制。”新规则规定,订约官员“可酌情要求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和完成合同时的任何时间证明其遵守分包限制. . . .合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分包合同副本或所执行任务的价值清单。”

跟踪所有这些项目的进展是一个好主意,以便能够显示合规性。唉,这一变化并没有消除许多承包商的困惑领域,是否衡量合规性,这一变化并没有消除关于合规性时间表的困惑领域——它是基于整个合同、基准年和每个订单的基准或选项吗?

独立承建商与雇员?

SBA过去曾表示,如果一个人在规模决定上被视为“雇员”,那么SBA也将考虑这个人在分包目的上的限制。从政策的角度来看,SBA认为,“说一个特定的人在决定规模时对公司不利(因为他/她被认为是公司的‘雇员’),然后说同一个人在分包要求的限制上也对公司不利(因为他/她不被认为是公司的‘雇员’)是不公平的。”

SBA的现行规则是13 C.F.R.§125.6(e)(3)造成了混乱。它指出,“由独立承包商执行的工作应被视为分包合同,如果独立承包商有资格作为类似情况的实体,则可计入满足分包合同的适用限制。”这条规则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将本应由获得奖励的承包商完成的工作分包出去。例如,在“WOSB服务合同中,SBA不希望WOSB主承包商将合同的履行传递给一个或多个本身不具备WOSB资格的独立承包商。”

小型企业管理局提出了一项规则,对按雇员规模标准订立合同的独立承包商与按收据规模标准订立合同的独立承包商区别对待。但基于负面评论,这种两分法会增加小企业的复杂性,SBA改变了方针。SBA修订了规则,更简单地规定“承包商应将分析应用于§121.106(一个)为了确定独立承包商是雇员还是分包商,以及在独立承包商是分包商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是类似情况的实体,他们的工作可以计入适用的分包限制。”

13 C.F.R.§125.6(e)(3)修订后的措辞将规定:

对于合同,如果独立承包商没有按照本章§121.106(a)的规定被视为其为规模目的而进行工作的公司的雇员,则由独立承包商进行的工作应被视为分包合同。如果独立承包商有资格作为类似情况的实体,则此类工作将计入满足分包的适用限制。

这一变化将帮助那些经常使用1099名员工的承包商。

类似位置实体的状态变化

新规定还明确规定,一旦分包商失去规模或社会经济地位,主承包商就不能再将该分包商视为处境相似的分包商。§125.6(c)中的新语句规定:“当分包商不再符合小的或低于相关社会经济地位的资格时,主承包商可以不再将类似位置的实体计算为对分包的限制。”

SBA对这一变化不作任何评论。但这可能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

当分包商失去其规模或地位时,主承包商可能不得不更换分包商或自行完成工作,以满足分包的限制。这似乎对主合同施加了一种监督要求——分包合同是否应该包括一项要求,即分包商在规模或状态发生任何变化时立即通知主承包商?至少,这项新规定应该提醒小型企业主承包商,包括允许他们重新分配分包商的工作份额的条款,因为分包合同的限制。

最后,这种对类似实体规则的新解释将意味着分包商比主承包商受到更严厉的对待。毕竟,主承包商通常被允许在多个奖励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其规模或地位,只要他们在最初报价时规模较小或具有适当的地位。但分包商将不会享受同样的好处,因为即使他们在主承包商最初报价之日具有资格,也可能立即失去分包合同。

这一变化可能会对小型企业分包商产生重大影响,使他们不太可能将合同转包给处境相似的实体。有一个风险,即分包商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失去地位。这一规定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主承包商如何监测其分包商的规模或地位,以及分包商失去其规模或地位的准确时间。

分包限制的排除

小企业管理局将在计算公司是否遵守服务合同分包限制时排除某些费用。这不会改变供应和建筑合同的规则。

首先,“要求当地外国承包商完成的任何工作都应排除在分包决定的任何限制之外(即,在确定小型企业是否没有分包超过分包百分比限制时,应排除在‘合同总价值’之外). . . .”

更广泛地说,四个特定行业的直接成本可以排除在分包合规性计算的限制之外,如果这些成本“不是收购的主要目的,而且小企业不提供服务”。

这四个行业分别是航空旅行、运输或处置实体根据指定的环境补救NAICS代码(562910)合同执行的工作、云计算服务或大众媒体购买。但该规则也将允许“其他行业中与上述四家公司情况类似的小企业也证明,某些直接成本应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不是收购的主要目的,而且小企业不提供服务。”

据推测,小型企业应该向承包官员明确表示,它将从计算中排除任何列举的成本,或者如果它试图排除任何其他类似的成本。最后,是否允许免除费用的决定将由订约干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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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建商和分判商都应仔细注意分判限制的变化。这些规则增加了一些清晰度,并可能在某些方面使合规更容易,同时也使分包合规限制的其他方面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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