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规模抗议:机构的纠正行动没有延长最后期限

一家采购机构在回应GAO投标抗议时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并没有延长提交SBA规模抗议的标准5个工作日截止日期。

这是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在最近的SBA规模上诉案件中的决定,在该案件中,SBA OHA认为,规模抗议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它是在该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后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它将重申对被抗议的承包商的裁决。

SBA OHA的决定EFT建筑公司的规模吸引力。, SBA编号。siz - 5460 (2013)涉及VA对建筑师/工程师设计服务的征集。征集活动被留给sdvosb。

在评估竞争性提案后,VA于2012年10月23日通知要约方,Triple C - the A&E Group, Inc.已被选中。第二天,EFT建筑公司,一个不成功的竞争者,向GAO提出投标抗议,挑战该奖项。

退伍军人事务部随后同意采取纠正措施,其中包括重新审查三级C的建议。VA没有取消授予Triple C的合同,但在重新评估之前保持合同的履行。

2013年2月25日,VA通知EFT,它已经完成了对Triple C提案的第二次审查。退伍军人事务部表示,其重新审查确认了Triple C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因此维持了最初给予Triple C的裁决。

2013年2月28日,EFT提交了一份Triple C的规模抗议。在规模抗议中,EFT声称,根据表面分包商规则,Triple C隶属于其分包商。

SBA地区办公室认为三级C的抗议不合时宜。SBA地区办公室写道,为了及时,Triple C的规模抗议应该在2012年10月23日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EFT向SBA OHA提出了规模上诉。EFT辩称,2013年2月25日的确认是对Triple C的“新奖励”,因此在新奖励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了规模抗议。

SBA OHA不同意。它写道,EFT的论点“将是有说服力的,如果[VA]取消了奖项”,“然后颁发一个新的奖项”。然而,“记录表明,在EFT提出规模抗议之前,VA没有取消采购并发布新的奖励。”因此,“2012年10月23日的通知日期仍然是确定争议抗议及时性的有效日期。”SBA OHA支持SBA地区办公室的决定,驳回EFT的规模抗议是不合时宜的。

EFT建筑师规模上诉的决定是一个很好的提醒,SBA的规模抗议时效规则是严格执行的,很少允许例外。正如这个案例所表明的那样,即使一个机构决定对有关采购采取纠正措施,也可能不足以给抗议者一个新的五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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