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程序拒绝:可提起联邦诉讼,SBA OHA说

如果SBA听证和上诉办公室缺乏审理案件的管辖权,8(a)计划申请人可以向联邦法院质疑SBA拒绝其申请。

根据OHA最近的一项裁决,虽然OHA自己在8(a)拒绝事项上的管辖权有限,但被拒绝的申请人“并非完全没有追索权”,因为可以在法庭上寻求救济。

OHA的决定A.J. Nesti材料公司, SBA编号。bdpe - 551 (2015)涉及A.J. Nesti Materials的8(a)项目申请。在审查了A.J. Nesti的申请后,SBA发出了拒绝信。拒绝信给出了SBA决定不接纳A.J. Nesti进入8(a)计划的两个原因:(1)A.J. Nesti未能证明其所有者基于性别的劣势,以及(2)未能显示“商业成功的潜力”。

A.J. Nesti试图向OHA上诉SBA的决定。然而,OHA对8(a)上诉的管辖权仅限于仅基于社会劣势、经济劣势、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负面发现而涉及拒绝的案件。OHA写道,它“理解[A.J.Nesti]的困境。”然而,“控制条例是明确的”,并禁止OHA听取基于(全部或部分)法规规定以外的原因的拒绝上诉。OHA随后写道:

然而,一个最终的机构决定并不意味着[A.J.内斯蒂]是完全没有追索权的。它只意味着必须根据《行政程序法》寻求救济。

OHA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上诉。

行政程序法允许“因行政机关行为而遭受法律错误”的人在联邦法院寻求救济。虽然我不知道任何被拒绝的8(a)计划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我看不出为什么-正如OHA所建议的-在SBA发布最终机构决定拒绝8(a)申请的情况下,所谓的“APA”行动将不可用。

当然,上联邦法院既昂贵又耗时,而且许多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根本没有资源来采取这样的行动。在我看来,国会更可取的做法是修改《小企业法》,赋予OHA审查任何被拒绝的申请的权力,无论原因是什么。这将允许所有8(a)申请人选择费用较低的行政复议。它还可以通过消除偶尔的抱怨(无论正确与否)来增强对SBA 8(a)申请决定的信心,SBA有时会在拒绝信中特别添加“成功潜力”的部分,以避免对其决定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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